陳某甲去年3月向車主黃某某租用蘭博基尼跑車,次月跑車發生故障。陳某甲為“節省”開支,經其提議后,與黃某某、陳某乙偽造了虛假追尾的意外交通事故,打算騙取保險賠償金,后因保險公司發現事故系人為制造而案發。
近日,經倉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倉山區法院以保險詐騙罪判處陳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以保險詐騙罪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五千元;以保險詐騙罪判處陳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程慧 陳建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