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張某在某縣森林防火區祭祀燒紙,點燃的紙被風吹到旁邊雜草上,引燃了雜草,火勢一時難以控制,進而引發山火。經測量,過火面積5.5畝。
張某的行為違反相關規定,屬非法野外用火。經縣林業執法大隊立案調查后,對其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睛
《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本省森林防火期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公告提前或者推遲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期,并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備案。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李建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