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僑網1月29日電 據馬來西亞《詩華日報》報道,由于農歷新年和馬來西亞聯邦直轄區日的公共假期重疊,吉隆坡、布城和納閩的私人雇主,應在2月3日為雇員額外提供一天的有薪公共假期。
根據半島勞工局的說法,額外的有薪公共假期須遵守《1955年雇傭法令第(265號法令)》第600(1)(b)(ii)條文。
第265號法令規定,如果(a)和(b)條文中規定的任何公共假期,正好落在 (a)和(b)條文中的任何公共假期,則該公共假期后的下一個工作日,應被視為代替第一個公共假期的有薪公共假期。
“但是,對于沒有將農歷新年列為公共假期的雇主,雇主只需要在聯邦直轄區日提供有薪公共假期。”
今年的農歷新年落在2月1日和2月2日,其中與2月1日的聯邦直轄區日重疊。
勞工局指出,聯邦直轄區日是一個有薪公共假期,根據第265號法案第 60D(1)(a)(iii)條文規定,工作地點位于聯邦直轄區的雇主必須遵守該假期。
對于農歷新年,如果雇主根據第265號法令第60D(1)(a)條文將其列為公共假期,則雇主也必須遵守這一規定。
責編:海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