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文婧 見習記者 馮思婕
3月6日晚間,金盾股份公告稱,近日收到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下發的《通知書》,關于公司因不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告分別為中財招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金堯的兩份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中財招商案”“金堯案”)向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兩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已決定提請抗訴,并已于2022年3月1日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8年初,由于公章被偽造、被冒用上市公司名義借款及提供擔保,金盾股份陷入一串難解的訴訟糾紛,中財招商案與金堯案,也成為雙方“纏斗”最久的案件。
類案同判?
回溯金盾股份與中財招商、金堯的訴訟始末:2018年4月,中財招商、金堯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杭州中院以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為由裁定駁回。中財招商、金堯上訴后,浙江高院撤銷了杭州中院的裁定,指令杭州中院繼續審理。杭州中院經審理后,又于2019年12月判決駁回中財招商、金堯對上市公司的訴訟請求。中財招商、金堯上訴后,浙江高院于2020年4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擔保無效,但判決金盾股份應當承擔1/3、1/2的賠償責任。
2020年12月,金盾股份申請再審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此后,金盾股份又向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請求依法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要求撤銷浙江高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改判駁回兩案原告的起訴或駁回其訴訟請求。2021年5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司的檢察監督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因“假公章”致金盾股份被牽扯的40余宗訴訟及仲裁案件,中財招商案與金堯案是僅有的2起判定上市公司需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案件。
根據判決書,浙江省高院引用了四個案例作為判決的參考,認為:“上市公司簽約代表越權,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存在內部管理不當,應對主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向債權人承擔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不過,這四個參考案例中涉及的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加蓋的是上市公司真實有效的公章,與金盾股份案件中非法定代表人加蓋了偽造的上市公司公章存在區別。
對此,有相關律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九民紀要》提出了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在與上市公司簽訂合同時,債權人應當有義務查看該公司的章程。在明知擔保合同不符合章程規定的情況下,也未核實真偽,不能認定原告為善意無過失,上市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前述律師還向記者提到:“《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實施辦法》已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進一步明確了類案檢索的情形和范圍,明確了類案檢索說明或報告的制作規范,強化類案檢索制度要求,促進‘類案同判’。”
上市公司主業重回正軌
據悉,金盾股份此前已于2019年年報、2020年年報就中財招商案、金堯案累計計提了預計負債約1.3億元。金盾股份表示,若上述兩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經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減少或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判決,將有利于增加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但上述兩案的最終結果尚無法確定,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
事實上,三年時間過去,金盾股份主業已經重回正軌,而對于“被擔保”給上市公司帶來的影響,金盾股份相關負責人認為,中財招商案與金堯案的判決讓公司和公司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權利受到了嚴重損害,必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金盾股份董事長王淼根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目前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穩定,公司戰略能夠得到有效執行。在此前的一段低谷時期,公司研發團隊依然一刻不停地推進研發工作,未來公司還將繼續加大研發投入,使公司研發的產品技術水平始終保持在行業領先水平,拉開與同行的差距,提升行業競爭力。
2021年前三季度,金盾股份實現營業收入3.6億元,歸母凈利潤2713.7萬元,同比增長22.5%,經營業績好轉,與此同時,公司接連披露中標通知書。
此外,金盾股份日前取得了國家國防科工局下發的R項目核級風機設計與制造許可的批復,公司將在國家國防科工局規定的范圍和條件下設計和制造相關核安全設備。王淼根表示,隨著公司軍工核電研發投入的加大和各類資質的取得,軍工核電模塊有望成為公司未來的重要業績增長點。
(編輯 崔漫 白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