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中的“35歲門檻”出現松動,媒體評論多給予積極肯定。
近年來,公務員考試持續升溫。今年,公務員考試有了一些變化。根據統計,近些年已有約10個省份將部分崗位年齡調整為40周歲以下,這也意味著公務員省考中的“35歲門檻”正在被逐漸打破。
針對這一現象,廣大網友紛紛表示支持和點贊。早在2021年的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編劇蔣勝男就提出建議,取消國家公務員報考35歲以下的年齡限制,當時該建議就在輿論場上引起熱議。確實,35歲本來是一個人在事業征途上的黃金年齡,而公務員考試中的“35歲門檻”確實也讓一些人失去了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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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光明日報微信公眾號2月22日刊文《公務員省考逐步打破“35歲門檻”,是個積極信號》認為,無論在什么年齡、什么崗位,最重要的評判標準應該是人的能力和認真工作的態度。打破“35歲門檻”還有更重要的意義,那就是作為一項重要的招錄考試,公務員省考具有風向標的作用,可以引領社會價值觀的變化,有助于提高消除職場年齡歧視的速度和效率。
文章認為,公務員報考的年齡限制,對社會和企業的“年齡觀”無疑具有重要的導向作用。如今,公務員報考對年齡限制的松綁已經為全社會作出了表率作用,各行各業也應該逐漸淡化、拋棄“35歲門檻”的陳舊觀念,對種種年齡要求進行優化調整。無論如何,35歲并沒有“老”,正是精力旺盛、干勁正足的年紀,這應該成為全社會的共識。
同日,“中工網”微信公眾號也刊文《中工網評十省份公務員招錄打破“35歲門檻”:這個頭開得好!》認為,相關省份在公務員招錄中率先邁出的這一步,意義重大。其實,從調整依據上來說,現行《公務員錄用規定》關于報考資格中年齡和學歷的要求是具有一定彈性的——“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但這一彈性規定,多年來卻并未實際發揮作用。因為,“可以”不是“應當”,面對公務員招錄的嚴肅性權威性公平性,“適當調整”的具體分寸如何把握,是一件操作風險較大的事。此次相關省份對報考年齡的放寬,無疑是打破了多年來公務員招錄固守“35歲門檻”上限的局面。
文章認為,打破“35歲門檻”的做法,勢必將發揮強大的示范作用和積極的引領作用。某種意義上說,這是黨政機關“刀刃向內”,主動破解就業年齡歧視難題的“自我革命”!
文章指出,職場“35歲門檻”,人人喊打;破解職場“35歲門檻”,人人關注。對此,本網一直從法治的視角觀察探討。認為:要盡快打破職場“35歲門檻”,相比較寄希望于制定并出臺反就業歧視的專門法律而言,充分運用現有制度資源,積極啟動現行法律工具發力破解,或許更現實,更有效,更快捷。在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更高水平法治中國的大背景下,相關規定已經到了必須接受合法性乃至合憲性審查的時候了。這或許是塊“硬骨頭”,但必須要啃。
十省份公務員招錄放寬35歲限制,這個頭開得好!期待更多省份的公務員招錄和廣大企事業單位的招聘能夠跟上,著力破解包括年齡歧視在內的種種就業歧視,有效維護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為推進高質量就業從而推動高質量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澎湃新聞21日通過社論刊文《請給“35歲以上”更多機會》指出,在人口紅利趨減、老齡化加劇、區域發展不平衡等現實背景下,逐漸放寬人才招聘限制,是大勢所趨。正是秉持這一理念,有些地方不僅放寬了年齡限制,還開了更多口子。如云南提出,對于艱苦邊遠地區的招考職位,采取降低學歷要求、放寬專業條件、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經歷、單獨劃定筆試合格分數線等措施。
我國公務員職級遵循逐級晉升制度,設置招考年齡限制,是出于對公務員培養和成長周期的考慮。但這一原則不是絕對的。事實上,我國《公務員法》在報考年齡限制上,僅要求年滿18周歲,并未對招錄年齡上限給予規定。對《公務員錄用規定》中“應當在18周歲以上,35歲以下”的表述,不妨與時俱進予以修訂。
《錢江晚報》也刊文《放寬“35歲門檻”積極風向標》指出,如今,面對人口老齡化及勞動力市場供給總量下降的現狀,更應該積極盤活這一年齡段勞動人口的活力和積極性,為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提供保障。畢竟,按照現在人們的實際身體狀況和健康機構的定義,45周歲也是壯年。
《錢江晚報》文章分析,現在高考、考研等大型考試都已經沒有年齡限制,說明年齡不應該是招錄人才的限制標準。過去公務員錄用要求35歲及以下,于當時有其特殊原因,但一些人加以誤讀,很多普通單位甚至私人企業也爭相效仿設置這樣的年齡門檻。“35歲門檻”人為地制造了“35歲職業恐慌焦慮”,導致年輕人35歲以前壓力重大,甚至不敢結婚、生育,還滋生出一系列職場潛規則。
文章認為,就業是最大的民生,打破職場潛規則,政府引領很重要。當下公務員考試年齡門檻逐步放寬,能為企業招聘提供借鑒,將會對全社會起到示范性作用,有望釋放出勞動力市場的巨大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