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桂小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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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ST美尚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送達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顯示,公司2015年招股說明書、2015年至2019年年報、2020年半年報、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2017年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而最早的財務虛假記載,甚至可以追溯到未上市的2012年。
對于上述行為,證監會擬決定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處以不同金額的罰款,而公司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實際控制人王迎燕則被終身市場禁入。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告訴《證券日報》記者,欺詐發行是證券市場上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對于欺詐發行的上市公司及其董監高,證券法均規定了罰款、證券市場禁入等處罰措施。對情節嚴重的,相關責任人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擬被處千萬元罰款
*ST美尚的財務虛假記載行為可以追溯到2012年。
根據證監會的查證,*ST美尚2012年虛增凈利潤1171.27萬元,虛增凈利潤占當期披露凈利潤的比例(下同)為16.56%;2013年虛增凈利潤1652.33萬元,占比16.31%;2014年虛增凈利潤767.15萬元,占比7.12%;2015年虛增凈利潤6672.74萬元,占比60.52%;2016年虛增凈利潤6401.11萬元,占比30.64%;2017年虛增凈利潤7835.24萬元,占比27.58%;2018年虛增凈利潤14827.80萬元,占比38.34%;2019年虛增凈利潤5843.56萬元,占比27.20%;2020年上半年虛增凈利潤533.70萬元,占比13.85%,導致相關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發行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
而在2019年3月25日,*ST美尚非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根據*ST美尚本次非公開發行期間存在實際控制人王迎燕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形、發行申請文件所依據的三年一期財務報表存在虛假記載的情形,公司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發行條件,是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
基于上述事實,證監會擬對*ST美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330萬元罰款。同時,擬對相關責任人給出不同程度的處罰:王迎燕給予警告,并處以1510萬元罰款;對錢仁勇、吳運娣、徐晶等其他責任人在給予警告的同時,分別處以5萬元至70萬元不等的罰款。
王迎燕作為美尚生態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實際控制人,指使美尚生態從事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欺詐發行行為,違法情節特別嚴重,證監會擬決定對王迎燕采取證券市場終身禁入措施;同時,擬對錢仁勇、龍俊、石成華采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投資者需關注相關風險
“欺詐發行屬于虛假陳述的一種,指行為人本不符合上市條件,但為了騙取上市資格而在發行文件中虛構事實等行為。如果行為人在發行文件中存在虛假陳述,但是排除虛構內容后仍滿足發行條件的,一般并不會被認定為欺詐發行。”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告訴《證券日報》記者。
具體到*ST美尚的情況來看,王智斌解釋稱,“證監會雖未將其在IPO階段的財務造假定性為‘欺詐發行’,但證監會同時明確認定該公司在2019年非公開發行事項中存在‘欺詐發行’,根據深交所發布的《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四條,*ST美尚涉嫌因2019年非公開發行事項中的‘欺詐發行’而觸及退市風險,最終結果,還要根據證監會后續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而定,投資者需密切關注相關風險。”
楊兆全告訴記者,對欺詐發行行為,投資者如果受到損失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索賠訴訟。一般來說,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將承擔高額的民事賠償責任。欺詐發行案件中,中介機構是否要承擔責任,關鍵看這些機構在相關工作中,是否盡到了勤勉盡責的法定責任。如果工作中存在嚴重過錯,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也將受到行政處罰,并且可能被投資者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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