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文婧
2021年3月31日,吉華集團以自有資金5000萬元認購了中建投信托·安泉593號(青島融創)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第四期,原本應于2022年9月30日到期,但公司等來的卻是延期兌付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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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4日,吉華集團公告披露了購買信托產品逾期兌付事項的最新進展,目前該項目已經進入清算期。公告顯示,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建投信托方面發來的《中建投信托·安泉593號(青島融創)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首次清算報告》,清算期限為2023年2月9日起,至信托財產全部變現并完成向受益人分配之日止。截至2023年2月23日,吉華集團認購的該筆項目仍有4698.95萬元本金尚未收回。
就在2月17日,上交所下發的對吉華集團以及公司時任董秘、時任財務總監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中,指出了吉華集團在此期間存在委托理財相關進展信息披露不及時問題。
事實上,在2022年8月10日,中建投信托就向委托人、受益人發出了《中建投信托·安泉593號(青島融創)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重大事項報告》,告知因交易對方未能按時足額履行還款義務,擔保人未履行擔保義務,該信托計劃于2022年8月9日進入延長期。而吉華集團在收到中建投信托告知函時未及時披露該信托計劃延期兌付事項。
直到2022年9月30日,吉華集團的公告才姍姍來遲,公司稱由于信托計劃存在延期兌付風險。此次投資款項的收回尚存在不確定性,并基于非保本理財產品的性質,故存在本金5000萬元無法全額收回的風險。
上交所指出,上市公司開展委托理財,應當在知悉理財產品到期未收回、逾期兌付、受托方和資金使用方經營或者財務狀況出現重大風險事件時,及時通過臨時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不得以定期報告代替臨時公告的披露義務。公司有關委托理財到期未收回、延期兌付等風險事項披露不及時,影響了投資者的合理預期。
IPG中國首席經濟學家柏文喜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上市公司重大事項信息披露不及時,除了會影響公眾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并給其帶來投資風險之外,還可能導致內幕交易行為的發生以及上市公司重大事實隱瞞的問題,對上市公司的規范運行與合規管理十分不利。”
事實上,這并不是吉華集團購買信托計劃“首次踩雷”和信息披露不及時的“初犯”,此前公司購買信托計劃多次遭遇風波,而信披不及時似乎成了公司的“頑疾”。
早在2021年3月11日,吉華集團購買的“中融-驥達11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到期,到期未收回金額929.96萬元,彼時公司未及時通過臨時公告形式披露相關事項。
2022年3月28日,公司購買的“陸家嘴信托-尊元66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到期,到期未收回金額224.49萬元。公司仍未及時通過臨時公告形式披露到期信托計劃未全額兌付事項,僅在2021年年度報告中簡單說明。同年4月30日,公司購買的“中融-豐騰83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到期,到期未收回金額2766.11萬元,但公司依舊未及時通過臨時公告形式披露相關事項。
上海瀛泰(臨港新片區)律師事務所主任翁冠星向《證券日報》記者直言:“通常情況下,委托理財到期未收回、延期兌付等風險事項披露不及時,并不是一個單獨的問題,而是這個現象是為了掩蓋早先的委托理財違規,即公司股東或者董監高與理財產品發起人管理人有不正當的利益往來或尋租現象;比如購買的理財產品的額度超過了內部審批的額度、購買信托計劃份額時沒有對底層資產做過盡調等等。”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孟博律師表示,根據《證券法》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
(編輯 袁元)
關鍵詞: 屢教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