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桂小筍
1月18日晚間,ST新研發布公告稱,1月17日,公司及相關當事人韓華、楊立軍、胡鑫、張舜、劉佳春、匡理鵬、周衛華收到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韓華、張舜、匡理鵬收到證監會出具的《市場禁入決定書》。
ST新研被處罰,和公司自2015年度至2019年度的虛增營業收入等事項有關。根據證監會的查證,因ST新研收購明日宇航,2015年11月1日起,ST新研將明日宇航納入合并范圍。ST新研2015年披露的利潤包含明日宇航2015年11月份至12月份的利潤。ST新研子公司明日宇航通過虛構業務和提前確認收入兩種方式實施財務造假。2015年度至2019年度,ST新研虛增營業收入分別占當期披露金額的25.05%、45.50%、63.34%、47.07%、9.71%;虛增利潤分別占當期披露金額的50.69%、136.67%、118.24%、90.66%、6.77%。
(資料圖)
利用虛假合同造假
細節上來看,ST新研虛增利潤的方式包括虛構銷售業務、提前確認收入、虛增固定資產等。
例如,2015年,明日宇航通過與北京北方光電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簽訂虛假銷售合同,以虛構銷售業務的方式虛增收入、虛增應收賬款、虛增利潤總額、多計提壞賬準備;2016年,明日宇航通過與北京航標華科機電高技術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簽訂虛假銷售合同,以虛構銷售業務的方式虛增收入、虛增應收賬款、多計提壞賬準備、虛增利潤總額;2017年,明日宇航通過與北京波譜華光科技有限公司等31家公司簽訂虛假銷售合同,以虛構銷售業務的方式虛增收入、虛增應收賬款、多計提壞賬準備、虛增利潤總額;2017年,明日宇航子公司天津宇航通過與北京航天海鷹星航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簽訂虛假銷售合同,以虛構銷售業務的方式虛增收入、虛增應收賬款、多計提壞賬準備、虛增利潤總額;2018年,明日宇航通過與北京波譜華光科技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簽訂虛假銷售合同,以虛構銷售業務的方式虛增收入、虛增應收賬款、多計提壞賬準備、虛增利潤總額等。
有財務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介紹,在上市公司的審計過程中,財務數值的匹配度是很重要的,而從證監會查出的事實來看,ST新研長期出現財務造假的行為,對應的財務數值匹配之間應該會有“蛛絲馬跡”。
多名責任人被處罰
多名責任人此前曾提出聽證及申辯意見,最終,證監會基于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的違法行為給出了處罰,責令ST新研改正其違法行為,對其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的罰款;對責任人韓華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的罰款;對匡理鵬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的罰款;對周衛華給予警告,并處以25萬元的罰款;對張舜、胡鑫、劉佳春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0萬元的罰款;對楊立軍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的罰款。同時,對韓華采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對張舜、匡理鵬分別采取5年市場禁入措施。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從公開信息研判可知,2016年4月19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間買入ST新研且截至2021年11月8日持股的投資者,有權要求公司、相關責任人及中介機構賠償損失。
“ST新研在2022年6月份即收到了《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在此后的幾個月時間里,已經有不少投資者咨詢過索賠事項,不過,公司財務造假的時間跨度大,涉及的投資者也比較多。在被告的選擇上,建議投資者將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人一起起訴,雖然他們的責任有所差異,但共同被告增加對于最終獲得賠付是有利的。”王智斌對記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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