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直播行業的蓬勃發展,直播中使用音樂的相關版權問題一直被社會所關注。今年6月1日新《著作權法》生效,依據第45條規定,新增了錄音制品的獲酬權,意味著網絡直播中使用錄音制品,不僅要向音樂作品(詞曲)的權利人支付版權費,還需要向錄音制作者支付版權費。這意味著音樂制作產業在互聯網領域能獲得的版權回報除了傳統的流媒體、下載所涉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又多了一項重要的權利——錄音制作者的獲酬權。
關鍵詞: 版權 制品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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