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還需要進一步推動徹底的鏈接開放、數據開放,進而實現平臺生態的深度開放,真正促進數字經濟生產要素在平臺之間的低成本流動,為跨平臺以及外生于平臺的創新發展注入重要的動力。
作者 劉曉春?
“互聯互通”近期成為中國互聯網領域的一個熱詞,直接原因是工信部于今年7月開始的“互聯網行業市場秩序專項整治行動”,把網址鏈接的互聯互通作為重點之一,即整治“惡意對其他互聯網企業服務或產品的網址鏈接實施屏蔽等不兼容行為”,并列出了兩類典型場景:一是具有外部網址訪問功能的即時通信軟件,無正當理由限制其他互聯網企業服務或產品的網址鏈接的識別、解析、正常訪問;二是具有信息發布功能的應用軟件,無正當理由對具有相同條件的其他互聯網企業服務或產品的網址鏈接實施歧視性屏蔽措施。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日前發布的《互聯網平臺分類分級指南(征求意見稿)》《互聯網平臺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征求意見稿)》,對于互聯網平臺提出了開放、兼容、無歧視等義務,也將互聯互通的話題進一步推向深入。
在工信部專項整治展開之前,平臺封禁、鏈接屏蔽等現象早已成為中國互聯網的常態,與之相關的媒體報道和學術研究也從不同層次和角度展開。在這背后,是對于中國互聯網發展往何處去的深層次思考。
工信部專項整治的重要成果之一,是騰訊公司于9月17日發布“關于《微信外部鏈接內容管理規范》調整的聲明”,宣布將“分階段、分步驟”實施調整后的外鏈管理措施。11月29日,騰訊公司再次發布“關于《微信外部鏈接內容管理規范》的更新說明,主要更新內容包括兩點,一是點對點聊天場景可直接訪問外鏈,二是群聊場景試行直接訪問電商類外鏈。
“網址鏈接”是互聯網上信息傳播最原始也最普遍的途徑,解除鏈接“屏蔽”只是實現互聯互通的第一個層次。
不徹底的“打開外鏈”
根據媒體報道和實際測試,微信中逐步可以在部分功能中直接打開抖音、淘寶等網址鏈接,首先是蘋果iOS系統下,一對一的聊天場景可以打開,然后擴展到安卓系統的一對一聊天場景。11月29日的更新之后,群聊可以直接訪問電商類(具體主要指淘寶)外鏈。但是,抖音鏈接的打開情況,在群聊和朋友圈等涉及一對多的信息發布場景,到目前為止尚未有變化,點擊分享的抖音鏈接后,會提示“請復制到瀏覽器”。
與此同時,同為短視頻、購物屬性的某些網址鏈接,如B站、快手、京東、拼多多等鏈接(下稱“直鏈”),則可以直接打開或者跳轉到外部APP,這與專項整治之前保持一致。
暫時來看,微信“打開外鏈”的行動并不徹底,體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是打開的“直接”程度,依然沒有實現無歧視性的直接打開。11月29日之前,相對于大部分用戶點擊一下就可以直接打開或者跳轉的“直鏈”,抖音、淘寶等鏈接在點擊后,會出現一個中間的過渡頁面,提示“該網頁可能不是由微信提供,微信無法確保內容的安全性,如果要繼續訪問,請注意保護好個人信息”,需要再次點擊“繼續訪問”才可以打開鏈接。由于前述B站、快手等其他網站的“直鏈”同樣也來自于外部網站(非微信自有),如果僅以“該網頁可能不是由微信提供”來作為設置中間頁面的理由,并不充分。11月29日之后,可以測試發現一對一聊天可以直接打開上述鏈接,在群聊模式可以直接打開淘寶鏈接,過渡頁面是否依然在其他場景某些鏈接打開過程中存在,還有待進一步測試。
其次是“打開外鏈”的場景范圍。如前所述,目前的外鏈打開僅在一對一發送鏈接的場景下可行,11月29號后,群聊場景可以打開淘寶鏈接,如果把同樣的抖音、淘寶鏈接發到朋友圈等其他場景,以及群聊場景下的抖音鏈接,點擊后依然顯示“如需瀏覽,請長按網址復制后使用瀏覽器訪問”,相比于專項行動之前并沒有進行設置上的改變。
最后,是打開外鏈的形式。對于抖音和淘寶的鏈接,目前只能以一串網址字母的文本形式進行傳播,而無法采用其他形式。相比之下,快手、B站、京東等“直鏈”平臺則可以通過鏈接轉發功能,以“卡片”形式展現,就如同轉發微信公眾號鏈接的通常形式,在卡片上可以看到標題、圖片、簡介等信息,方便用戶一目了然了解內容。這種形式上的限制,實際上也很可能是在微信可以部分打開外鏈之后,用戶并沒有產生明顯感知度的重要原因。對于習慣了卡片式展示的用戶來說,一串字母組成的網址鏈接很難帶來使用體驗上的同等吸引力。
“互聯互通”的三個層次
那么,接下來的問題就是,“互聯互通”這一互聯網基本精神的貫徹落實,是否應當止步于目前不徹底的“打開外鏈”,在此之后,“互聯互通”應往何處去?
就目前中國的互聯網生態而言,互聯互通至少應當遞進式解決三個層次的問題:鏈接封禁、數據封鎖、生態封閉。
第一個層次:鏈接開放
針對“鏈接封禁”的互聯互通,解決的是信息和內容流動的障礙,通過對于特定鏈接的篩選式“封禁”,平臺實際上擁有了控制部分信息在用戶之間進行展示和傳播的權利。對于有害、不良信息的控制固然有其必要性,也是平臺需要盡到的責任,但是僅僅基于競爭目的而進行針對性鏈接封禁,則會產生比較明顯的外部性,受益的是實施封禁的平臺本身,受到影響的包括用戶、其他競爭性平臺,以及信息流動受阻可能帶來的公共利益損失。
具體而言,“鏈接封禁”妨礙、阻止信息流動的效果至少包括三個方面。
首先是妨礙了用戶之間信息的傳輸、分享及信息傳播效率。用戶之間一對一、一對多、多對多的信息溝通,是互聯網互聯互通的題中應有之義,由用戶主動發起的信息傳輸和發布行為,體現了用戶的通信自由等權益,對其進行限制需要具有合理性,否則有可能損害用戶權益。例如,如果電信服務商基于競爭性目的,對于用戶之間發送的短信息進行攔截,就很可能超過了合理合法的范疇。
其次,由于互聯網的信息展示和傳播越來越依賴于大型平臺,平臺對于鏈接的限制和封禁,很大程度上會構成對于互聯網信息內容傳播的積極審查。如果平臺可以不受限制地對信息傳播進行限制或引導,則可能導致平臺對于信息、內容傳播的干預、形塑、引導性的權利,影響公眾知情權以及阻礙形成有效的公共討論空間。
最后,通過“鏈接封禁”,平臺可以有效地將用戶注意力和使用時間“鎖定”在自己的系統內,防止“流量”外泄,這是目前對于平臺封禁鏈接行為商業層面的通常解釋。這樣的“鎖定”固然符合平臺自身利益,但通過這一行為在不同平臺和系統之間“筑墻”,并不符合互聯網的開放精神,也有違平臺自身“開放”的承諾。對于其他平臺經營者而言,也會不合理增加其成本,妨礙數據要素的跨平臺流通。
第二個層次:數據開放
針對“數據封鎖”的互聯互通,則超越了單純的信息傳播本身,涉及到數據等生產要素有效流動、形成統一有序數據要素市場的層面。
歧視性的“數據封鎖”有可能涉及反壟斷法適用的問題,如美國FTC起訴Facebook案即為此類場景。但促使Facebook最終自愿放棄“數據封鎖”的并非是法律制裁,而是來自于互聯網領域商業文化和開放觀念等其他壓力。在反壟斷法之外,各國要求大型互聯網平臺實施無歧視開放的宏觀政策導向也是大勢所趨,背后都是對于“數據封鎖”可能導致的數據孤島、數據割據等效應的擔憂。
“數據封鎖”對于平臺經濟中其他主體的利益影響亦十分明顯,除了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平臺,對于用戶而言,以個人數據可攜帶權為代表的跨平臺數據轉移訴求正在興起,而對于平臺內經營者而言,將自身在平臺生態中積累的生產性數據資產,如聲譽、銷量、流量等,在不同平臺內打通使用,正是中小商家改善營商環境的重要訴求之一。
以微信的開放平臺為例,在其網頁上列明,其開放平臺提供“移動應用開發”“網站應用開發”“公眾賬號開發”“第三方平臺開發”的功能。以“移動應用開發”為例,微信可以提供“分享與收藏”“支付”“登錄”“智能接口”“一次性訂閱消息”“微信內網頁跳轉APP”等眾多功能,而實現這些開放平臺功能的重要支持就是通過API端口的數據交換。
通過不同功能的數據開放和交換,實現開放平臺系統的拓展和延伸,吸引各種內容生產、商業經營等主體加入平臺系統,并以“開放”的姿態和商業模式獲取流量,進一步積累數據等生產要素,增強用戶吸引力和使用黏性。在這個意義上,數據交換和共享實際上成為加入某個平臺的“敲門磚”,通過開放數據或者封鎖數據,平臺可以實現對于自身開放邊界的控制,決定平臺架構內的資源向特定主體開放抑或封閉。
平臺的“數據封鎖“不僅面向可能具有競爭威脅的其他平臺,也面向其他平臺上的經營者。當平臺拒絕以API數據交換、小程序接入等方式提供服務,被拒絕的經營者面臨的情形是,無法跨平臺使用自己積累的數據要素,而需要在不同平臺內進行重復的經營和投資。個人用戶也面臨類似的情形,無法將自己在各個平臺累積的數據進行打通或兼容性使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使用成本。在這個意義上,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并非如同有些學者所言,主要對大型平臺有利,而是實實在在能夠為平臺內經營者和個人用戶確立數據等要素的流通性,從而降低經營和使用成本。
“數據封鎖”的另一種情形,是平臺通過設置Robots協議或者技術措施,排除搜索引擎等針對公開數據的爬取。目前,數據權屬相關的反不正當競爭司法實踐也傾向于支持此類設限行為。平臺通過建設自己的搜索引擎,來提供對于這些內容數據的檢索服務。但是,此類公開數據封鎖的負面效應,也值得警惕,在移動互聯網算法推送盛行的情況下,通用搜索引擎來滿足用戶主動檢索、獲取信息的需求具有積極意義,也是互聯網環境下信息有效、順暢傳播的最重要途徑之一。如果允許平臺自行對公開數據設限,隨意確立針對公開數據的排他性權屬,有可能加劇“信息孤島”“信息繭房”效應,不利于有價值信息的公開、順暢流轉。
第三個層次:生態開放
互聯互通的第三個層次也應是最為重要的目標,即打開彼此封閉的互聯網平臺生態,形成真正意義上“生態開放”的互聯網。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生態開放”就是鏈接、數據以及流量等具體要素開放的整體呈現。但是“生態開放”又有其獨立的含義。除了打開外部鏈接、允許數據交換、打通流量通道等具體表現形式,“生態開放”更是一種理念、文化和發展模式的開放,是對接下來中國需要何種創新路徑的一種選擇,也是對中國互聯網往何處去這一根本問題的回答。
理解互聯網平臺生態的開放,首先需要建立起平臺生態系統的觀察視角。當下,平臺不只是簡單地提供一個交易市場,而是一個整合了多種服務市場及其彼此之間的互補效用、形成內部復雜互動關系的生態系統。隨著生態系統不停拓展邊界,平臺越來越傾向于通過控制和鎖定要素,將用戶注意力、流量、數據封閉在自己可控的范圍之內,形成“對內開放—對外封閉”的格局。以歐盟《數字市場法》草案為代表的立法嘗試,就反映了國外立法者對平臺生態封閉可能損害競爭的擔憂。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互聯網平臺分類分級指南(征求意見稿)》《互聯網平臺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征求意見稿)》亦遵循了類似的思路。
其次,對于平臺生態系統形成較為清晰認知的基礎之上,應當探索生態開放的基本框架和路徑。從平臺的雙重屬性出發,“生態開放”應當至少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需要重點關注平臺對于其掌握的基本生產要素的濫用行為,特別是其對數據和知識產權等要素的集中控制、排他性行使,及其對市場力量跨市場傳導的效果,防止通過對于要素的鎖定和封禁等行為,造成平臺生態系統的封閉,損害競爭。另一方面,需要重點關注平臺通過制定和實施規則,進行自我優待,壓制并消除潛在的平臺內和平臺外的競爭行為。制定公平、公開、公正的平臺規則,并要求其實施和執行過程保持開放和透明度,應成為“生態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
互聯互通作為互聯網的基本精神和關鍵內核,再次在中國互聯網的公共話語體系引起關注,是互聯網經濟形態發展到平臺主導型模式的結果,也是互聯網產業保持本色,及繼續健康有序發展的內生需求。
在監管部門的不懈推動下,中國互聯網平臺實現了不徹底地“打開外鏈”,未來還需要進一步推動徹底的鏈接開放、數據開放,進而實現平臺生態的深度開放,真正促進數字經濟生產要素在平臺之間的低成本流動,為跨平臺以及外生于平臺的創新發展注入重要的動力。
作者單位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