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2月21日電 中創新航21日在港交所公告披露,福州中院判決公司應停止銷售侵害寧德時代(300750)專利權的產品,并賠償經濟損失3580萬元。
公告稱,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福州中院做出的《民事判決書》,主要內容如下:
1、 中創新航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明專利權(專利號:ZL201910295365.4)的產品;
【資料圖】
2、 中創新航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經濟損失人民幣35800000元,支付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費用人民幣798000元;
3、 中創新航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賠付合理支出人民幣202693.12元;
4、 駁回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中創新航稱,公司收到福州中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后,即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涉訴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目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尚未對該無效案件作出裁決。
同時,中創新航表示,動力電池領域的技術進步和產品迭代速度快,涉訴產品處于其生命周期末期,且已被公司更優性能的新款產品迭代。公司將在上訴期內就該一審判決向最高院提出上訴,尚無法確定終審判決時間和結果。同時,涉訴專利的有效性也尚處于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理中。判決尚不會對公司當前及未來的生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
事實上,寧德時代和中創新航均為當前國內動力電池市場上的龍頭企業。據中國汽車動力電池產業創新聯盟數據顯示,今年1月,寧德時代和中創新航分別位列國內動力電池市場的第一和第三位,市場占有率分別為44.41%和4.93%。
中創新航與寧德時代的專利權之爭由來已久。自2021年7月起,寧德時代先后起訴中創新航侵權其五項電池專利,索賠總額高達6.47億元。同時,寧德時代還以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中創新航。據媒體報道,涉訴專利包括“正極極片及電池”“防爆裝置”“集流構件和電池”“鋰離子電池”“動力電池頂蓋結構及動力電池”。
2022年11月,福建省中級人民法院已對其中一項專利侵權訴訟作出一審判決。根據判決書,中創新航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寧德時代發明專利權的產品。同時,中創新航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寧德時代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63.25萬元,并支付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費用人民幣12.75萬元。(中新經緯APP)
編輯:郭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