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結合安徽實際,創新建立了不實承諾信息和市場主體公示信息抽查有關結果信息信用修復制度,吸納了原有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用修復制度,進一步放寬修復條件,實現失信信息“能修盡修、應修必修”,充分發揮信用修復機制在鼓勵失信當事人自我糾錯、誠信經營中的重要作用。
《辦法》明確,失信當事人可以到具有受理權限的市場監管部門,或者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信用修復。《辦法》規定,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提前停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等情形,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規定處理。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停止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不實承諾信息和市場主體公示信息抽查有關結果信息等三種情形,按照《辦法》相關規定進行修復。(王換 記者 王瑋偉 秦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