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核心技術人員汪渤、董明杰、沈軍、石永生、高志峰曾分別擔任軍方某型號武器裝備副總設計師(隸屬設計師系統-制導控制系統)、主任設計師(隸屬于設計師系統-制導控制系統)、軟件專項組成員(隸屬于專項組-軟件專項組)、主任工藝師(隸屬于工藝師系統)和標準化專項組成員(隸屬于專項組-標準化專項組),與某型號武器裝備總承包單位指定的其他有關人員共同組成“五師系統”推進研制工作。公司核心技術人員未與軍方簽署勞動合同、保密合同或競業禁止合同,相關人員入職公司并開展技術研發未違反前述某型號武器裝備項目角色分工項下的競業禁止等相關規定。
根據北理工于2020年9月19日出具的《關于汪渤、繆玲娟、董明杰、沈軍、石永生、高志峰、崔燕、戴斌投資、兼職及其他相關情況的說明》,“我校沒有和慣性導航與控制團隊簽署競業禁止協議,也無競業禁止安排”。
綜上,公司核心技術人員入職理工導航并開展技術研發符合競業禁止等相關規定。
報告期內,發行人不存在與北理工的合作研發情況。
公司共有5位核心技術人員,其中汪渤于2018年12月辦理離崗創業,高志峰、董明杰、沈軍、石永生均于2018年12月自北理工離職后即在公司全職工作。崔燕于2018年9月自北理工退休,繆玲娟目前任北京理工大學自動化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導航制導與控制研究所所長。
目前,前述人員中發行人核心技術人員(包括高志峰)和崔燕均不作為北理工人員參與項目研發,繆玲娟會參與項目研發,但項目研發方向與發行人主營業務及核心技術存在顯著區別。
北理工對于項目經費使用及項目成果使用均有嚴格的管控制度,前述人員未有利用北理工研究經費及相關人員進行與發行人相關的技術研發的情形,不存在北理工為發行人承擔研發成本或費用的情形,發行人對北理工不存在重大依賴,上述人員與北理工之間不涉及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
根據北理工于2020年9月出具的《關于汪渤、繆玲娟、董明杰、沈軍、石永生、高志峰、崔燕、戴斌投資、兼職及其他相關情況的說明》,“截至2020年6月30日,除根據中共北京理工大學常委會會議紀要第29號的批復,北京理工大學用于以無形資產投資理工導航的六項發明專利和四個慣導裝置產品專有技術外,理工導航擁有的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商標、軟件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均非相關人員為執行我校相關教學、科研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我校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技術成果,亦非受益于來源于我校的技術、人員、設備或其他支持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技術成果,該等發明創造、技術成果的形成、權利歸屬和我校無關。
慣性導航與控制團隊基于其在理工導航任職期間,因執行理工導航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理工導航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理工導航的職務發明創造,相關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于理工導航。
截至本說明出具之日,慣性導航與控制團隊、理工導航不存在侵犯我校職務成果或其他合法權益的情形,也未與我校發生任何爭議、糾紛或存在潛在的爭議、糾紛。
受限于我國軍工行業特點和軍工產業布局及配套關系,我校與理工導航存在部分客戶、供應商重合的情形,我校與客戶和供應商的交易和資金往來均基于我校完成相應軍工產品及配套產品研制生產之所需,與理工導航無關,不屬于理工導航的賬外收入,不存在商業賄賂或違反國家稅法等違法行為,不存在我校代理工導航承擔成本、費用情形或者采用無償或不公允的交易價格向理工導航提供經濟資源等利益輸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根據北京理工大學自動化學院于2021年6月出具的《關于汪渤、繆玲娟使用研究經費的相關情況說明》,“北京理工大學教師使用項目經費需要向學校提起申請,學校會嚴格審查項目經費去向是否合規,并由審計機構獨立審計,同時各項目來源單位也會不定期對撥付的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北京理工大學對學校項目成果的形成、使用建立了專項的管理辦法及制度,設置了相應的管理機構。項目成果形成后,北京理工大學對科研成果及時申請相應專利、軟件著作權等,并由學校的專門機構統一負責與外部單位、學校控股或參股企業等進行該科研成果可能涉及的應用、合作事項,北京理工大學教師不得私自、無故將學校科研成果在校外及學校控股、參股單位中應用。
汪渤、繆玲娟負責或參與的科研及生產項目均隸屬于北京理工大學,經審查,汪渤、繆玲娟已嚴格按照《北京理工大學采購管理辦法》、《北京理工大學供應商預選庫管理辦法(試行)》、《北京理工大學采購工作紀律規定》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的規定對項目經費及項目成果進行管理,經費用途與科研項目嚴格掛鉤,并根據北京理工大學科研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在項目結項時對項目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不存在將北京理工大學的科研經費或科研成果用于理工導航生產經營活動的情形,不存在套取項目經費用于研發與理工導航相關技術的情形,不存在與理工導航及相關方進行利益輸送的情形,不存在知識產權等方面的糾紛、爭議或者潛在的糾紛、爭議。”(墨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