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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晚間,中國天楹發布公告,稱因此前的回購計劃實施未達到當初披露的最低金額被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出具了警示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對于回購方案執行“打折”的原因,公司稱是因為將資金優先用于了其他用途。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告訴《證券日報》記者,上市公司回購實施未達到當初披露的要求,屬于違規行為。監管機構或者交易所可以采取監管措施,并責令改正。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也提及,如果回購計劃發生了改變,上市公司應該履行內部審議、對外披露的流程,而不是擅自改變計劃。
查閱中國天楹在2021年的公告可知,公司彼時表示,回購金額為不低于8億元(含)且不超過15億元(含)。回購價格為不超過人民幣6.50元/股(含)。回購期限為自董事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12個月內。回購的股份將全部用于實施公司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購完成之后36個月內實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將履行相關程序予以注銷。回購股份的資金來源為公司自有資金。
時至回購期滿,中國天楹的執行卻打了折扣。2022年11月12日,公司發布回購實施結果公告,稱實際回購股份金額未達到本次股份回購方案的下限,占本次回購計劃方案下限8億元的82.03%。本次回購方案實際執行情況與原披露的回購方案存在差異,主要系根據市場環境變化,公司優先將自有資金用于日常經營和戰略布局,更好發揮資金在經營中的最大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導致公司實際回購金額與回購方案計劃金額出現偏差。
對于公司的上述行為,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認為,未按照回購股份報告書約定實施回購的行為屬于《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承諾》第十五條規定的違反承諾的情形。決定對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王智斌律師告訴記者,上市公司應該確保其實施回購計劃的資金來源合法,且專款專用,以保障計劃能夠順利實施,在實踐案例中,也可以看到有一些上市公司被監管部門追問過回購、增持計劃配套資金的來源,就是希望相關承諾主體有能力履行計劃,并且有資金,從而保證計劃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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