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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起訴前妻要求重新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為不影響兒子高考才簽離婚協議
黃先生要求重新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最終被一審法院駁回。2022年,黃先生和前妻陳女士簽訂離婚協議自愿離婚。后來,他在訴狀中稱,當初是為了使長子有一個好的心情參加高考,自己只能在離婚協議上簽字。但法院認為,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自愿簽訂,且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合法有效。
黃先生是甘肅甘谷縣人,比陳女士年長兩歲。2004年,兩人登記結婚,婚后共育有兩個孩子。為改善家庭經濟狀況,黃先生外出打工掙錢,陳女士在家照管孩子。黃先生稱,自己在外面起早貪黑四處奔波,但夫妻倆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2022年初,考慮到長子將要參加高考,自己多次勸陳女士不要吵鬧,但對方卻變本加厲。為了使長子有一個好的心情參加高考,他只能在離婚協議上簽字,“也很無奈地對婚內共同財產予以放棄。”
事后,黃先生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022年2月25日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并依法對原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48萬元整(后來他又變更訴訟請求,分割共同財產48萬元變更為82萬元)。黃先生稱,自己對于離婚協議中放棄共同財產的行為不是真實意思表示,是在陳女士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
公開司法文書顯示,黃先生和陳女士當初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兩個孩子由男方撫養,女方不承擔任何撫養費,女方享有隨時探視權。此外,夫妻共同財產有樓房兩套,97㎡的歸男方所有,137㎡的歸女方所有。此外,福特牌汽車歸女方所有,現代牌汽車歸男方所有。男方在一年內支付女方經濟補償款20萬元整,如果男方一年內未支付20萬元整,則將97㎡的房產過戶給女方所有。“離婚協議書”還約定,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債務均為男方所借,全部由男方負責償還。
6月14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黃先生與陳女士于2022年2月25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自愿簽訂,且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合法有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本案中,原告黃先生主張離婚協議是受被告陳女士脅迫所簽,但就該主張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對于原告要求撤銷原、被告雙方所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部分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一審法院駁回了黃先生的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編輯 張莉 責編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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