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20 日,中房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公告顯示,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84 號)。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主要內容指出,公司于 2021 年 8 月與遼寧忠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忠旺集團 ")簽訂《中房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與遼寧忠旺集團有限公司關于重大資產重組中介費用之協議書之補充協議》,約定由忠旺集團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向中房置業一次性支付應由忠旺集團承擔但實際由中房置業支付的中介費用,合計 5172.75 萬元。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房置業未收到該款項。中房置業未通過臨時報告及時披露協議簽訂情況及相關款項收取情況。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2 號,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信披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朱雷,時任總經理盧建,時任董事會秘書郭洪潔對未通過臨時報告及時披露協議簽訂情況負有主要責任;公司董事長朱雷(代董事會秘書)、總經理趙帆對未通過臨時報告及時披露相關款項收取情況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信披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北京監管局決定對公司及主要責任人員朱雷、趙帆、盧建、郭洪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責任編輯:蒲莎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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