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關鍵少數”減持,滬深交易所出手!
8月25日晚,滬深交易所均就《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適用問題答投資者問,明確大股東因離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過出方和過入方應當合并、持續共用大股東減持額度。
“關鍵少數”離婚等共用減持額度
(資料圖)
證券時報記者注意到,在答投資者問中,滬深交易所分別從三方面明確大股東、董監高因離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后的減持適用問題。
明確股份過出方和過入方合并計算基本原則。大股東、董監高因離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過出方、過入方應當持續共同遵守《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關于大股東和董監高信息披露、減持額度、減持限制等規定。
進一步明確股份過出方和過入方應當遵守的減持額度。大股東因離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過出方和過入方應當合并、持續共用大股東減持額度。董監高因離婚分割股份的,股份過出方和過入方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各自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此外,董監高任期屆滿前離職的,股份過出方、過入方還應當共同遵守《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限制性規定。
細化股份分割后減持方案的披露要求。大股東、董監高因離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形式擬分配股份的,應當及時披露相關情況。大股東分配股份過戶前,上市公司應當督促股份過出方和過入方商定并披露減持額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應當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確定后續減持額度并披露。
加大監管力度規范相關主體減持
今年以來,市場上出現多起上市公司股東因離婚分割所持公司股份事件,引發市場廣泛關注,質疑相關行為涉嫌“繞道減持”。
日前,證監會發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上市公司股東離婚分割公司股份有關事宜答記者問》,要求大股東、董監高因離婚、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應當持續共同遵守關于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不得以離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規避減持限制。
滬深交易所此次就《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有關事項答投資者問,旨在進一步便利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理解和執行相關減持規定,便于市場準確理解和執行證監會相關要求。
滬深交易所表示,將持續關注《實施細則》施行情況,持續加大監管力度,規范相關主體減持行為,確保股份減持規定有效執行,切實維護市場平穩運行。
校對: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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