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17日訊 昨晚,海鍋股份(301063.SZ)發布公告稱,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收到深交所上市審核中心出具的《關于張家港海鍋新能源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審核中心意見告知函》,深交所發行上市審核中心對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申請文件進行了審核,認為公司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續深交所將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履行相關注冊程序。
海鍋股份表示,公司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事項尚需獲得中國證監會作出同意注冊的決定后方可實施,最終能否獲得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的決定及其時間尚存在不確定性。
(資料圖)
2023年1月31日,海鍋股份發布的2022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募集說明書(二次修訂稿)顯示,公司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50,000.00萬元,扣除發行費用后,募集資金擬用于以下項目:年產10萬噸風電齒輪箱鍛件自動化專用線項目、補流動資金。
本次發行的股票為境內上市的人民幣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00元。本次發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對象發行的方式,自深交所審核通過,并經中國證監會作出同意注冊決定后的有效期內擇機向特定對象發行。
本次發行對象不超過35名,為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定投資者,包括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其管理的兩只以上產品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對象;信托投資公司作為發行對象的,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最終發行對象由董事會根據股東大會授權在本次發行申請通過深交所審核并經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后,按照中國證監會、深交所的相關規定,根據申購報價情況與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協商確定。若國家法律、法規對本次發行的特定對象有新的規定,公司將按新的規定進行調整。本次發行對象均以人民幣現金方式認購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的股票。
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定價基準日為發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80%(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數量將按照募集資金總額除以發行價格確定,同時不超過本次發行前公司總股本的30%,即不超過25,272,000股。在前述范圍內,最終發行數量將在本次發行經深交所審核通過并經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后,由公司董事會根據公司股東大會的授權及發行時的實際情況,與本次發行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協商確定。若公司股票在定價基準日至發行日期間發生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導致本次發行前公司總股本發生變動及本次發行價格發生調整的,則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的股票數量上限將進行相應調整。
本次發行決議的有效期為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次發行相關議案之日起12個月。若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有新規定的,公司將按新規定對本次發行進行調整。
截至募集說明書出具日,公司尚未確定具體的發行對象,最終是否存在因關聯方認購公司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構成關聯交易的情況,將在發行結束后公告的《發行情況報告書》中予以披露。
公司的控股股東為盛雪華。本次發行前,盛雪華直接持有公司18.04%股份,同時通過海鍋創投間接持有公司8.55%的股份,為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本次發行前,盛雪華、盛天宇和錢麗萍合計直接和間接持有公司51.31%的股份,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按照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的數量上限2,527.20萬股測算,本次發行完成后,盛雪華仍為控股股東,盛雪華、盛天宇和錢麗萍仍為實際控制人。因此,本次發行不會導致公司的控制權發生變化。本次發行完成后,公司社會公眾股比例將不低于25%,不存在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之情形。
海鍋股份本次發行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為東吳證券(601555),保薦代表人為尹寶亮、畢宇洪。
海鍋股份2021年9月24日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為 2106.00萬股,占發行后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25%,發行價格為17.40 元/股,保薦機構為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為尹寶亮、駱廷祺。海鍋股份募集資金總額為3.66億元,扣除發行費用后,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3.27億元。
海鍋股份最終募集資金凈額比原計劃少1.23億元。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披露的招股說明書顯示,公司計劃募集資金4.50億元,擬分別用于高品質鍛造擴產及技術改造項目、高端裝備關鍵零組件精密加工項目、研發中心項目。
海鍋股份上市發行費用為3966.00萬元,其中保薦機構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獲得承銷及保薦費用2357.2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