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浙江銀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召開了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第八屆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浙江銀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等相關議案。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浙江銀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等相關文件的規定,公司對2022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在公司內部進行了公示。公司監事會結合公示情況對激勵對象進行了核查,相關公示情況及核查情況如下:
一、激勵對象名單的公示情況
1、公示內容: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
2、公示時間:2022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19日
3、公示方式:通過公司內部運營協同管理系統進行公示。
4、反饋方式:公示期內如有異議,員工可通過書面或口頭形式進行反饋。
5、公示結果:公示期滿,公司監事會未收到與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有關的異議。
二、監事會的核查情況及核查意見
公司監事會核查了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的名單、身份證件、擬激勵對象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擬激勵對象在公司擔任的職務及其任職文件。
根據《管理辦法》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結合本次公示情況,公司監事會就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名單發表如下核查意見:
1、列入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符合《管理辦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勵計劃規定的具體條件。
2、激勵對象均為公司實施本激勵計劃時在公司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骨干員工,基本情況屬實,不存在虛假、故意隱瞞或致人重大誤解之處。
3、激勵對象不存在《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4、激勵對象中不包括公司監事、獨立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綜上,公司監事會認為:列入本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條件,其作為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合法、有效。
特此說明。
浙江銀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監 事 會
202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