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住建委等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北京市棚戶區改造計劃管理工作的意見》。意見要求,列入年度前期計劃一年內未取得地塊控規的項目,應退出年度前期計劃。年度前期計劃項目轉入年度實施計劃前,不得以棚改名義啟動征收拆遷騰退。
意見要求,項目列入年度實施計劃前,各區需提交《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批復以后規土部門出具的項目地塊控規批復文件或其他正式書面確認文件,證明項目規劃穩定。同時,項目列入年度實施計劃前,區政府需做出書面承諾,對項目平衡資金及成本負全責;對于純市屬國有企業用地項目,需市屬國有企業向區政府做出書面承諾,對項目平衡資金及成本負全責。當項目成本溢出造成虧損、不能實現資金平衡時,區政府或市屬國有企業自行承擔解決。列入年度實施計劃的項目,區政府要與項目實施主體簽訂協議,明確改造目標、改造范圍、改造要求、工程進度時限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及違約責任等。
意見提出,取得街區控規、尚未取得項目地塊控規且符合棚戶區改造基本特征的項目,各區可申請列入年度前期計劃,不具備街區控規的項目暫不列入年度前期計劃。此前,已列入歷年前期計劃(儲備計劃)項目按照本意見重新審核確認后可納入年度前期計劃。
列入年度前期計劃項目,各區可按照棚改路徑開展項目地塊控規前期研究和方案論證工作;年度前期計劃僅作為棚戶區改造工作內部各部門、各區開展項目地塊控規前期研究和方案論證的依據,不作為項目納入棚戶區改造范圍的依據,不對社會公開。
列入年度前期計劃一年內未取得地塊控規的項目,應退出年度前期計劃,由各區研究其他實施途徑。列入年度前期計劃項目取得項目地塊控規、具備年內啟動征收拆遷條件后,可按程序由區政府提出申請轉入年度實施計劃。年度前期計劃項目轉入年度實施計劃前,不得以棚改名義啟動征收拆遷騰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