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機票必須購買一份意外險?不同平臺保費相差懸殊?未來,意外險將正式告別捆綁銷售、費率浮動范圍大等亂象。經過半年的征求意見后,10月13日,銀保監會下發《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提出逐步淘汰賠付率過低、定價明顯不合理意外險產品,同時意外險費率要與賠付率掛鉤,傭金費用率上限要報備。此外,還制定了銷售行為負面清單、強化了信息披露力度。
賠付率低成過去式
一直以來,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意外險”)因其保費低、杠桿高,是老百姓面對各類意外風險時,不可或缺的產品之一。
但該市場卻一直受低賠付現象困擾。《辦法》指出,建立與賠付情況掛鉤的產品定價調節機制,完善意外險費率市場化形成機制。通過完善精算制度、建立定價回溯與調整機制、規范費率浮動等,并包含了四大“知識點”,一是完善意外險精算規定,明確意外險業務相關報告責任準備金、產品定價、現金價值計算等相關要求。二是借鑒發達保險市場意外險監管經驗,設定最低賠付率要求。三是建立意外險價格定期回溯制度,要求保險公司每年對產品定價進行回溯。四是要求保險公司明確意外險費率浮動上下限、浮動依據等。
《辦法》將產品費率與賠付率等指標掛鉤,并將逐步淘汰賠付率過低、定價明顯不合理的產品。賠付率過低、定價明顯不合理的產品終將被淘汰,在資深精算師徐昱琛看來,首先,賠付率過低意味著消費者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比如保險公司收取100元保費,賠付率只有20%,其中的80元要么被作為費用,要么是作為保險公司的利潤,這顯然是不合理的。以100元保費為例,至少應該賠一半以上才算合理,滿足消費者的前提下,也符合保險的原理。
“其次,上述行為的產生有可能會涉及到利益的輸送,比如此前在某類平臺上銷售的航空意外險,渠道費用達到80%甚至95%,100元保費95元都給了渠道,會變成有些渠道亂收費或者額外收取消費者費用的工具。所以從這兩點來說,對目前市面上賠付率過低的產品或者不合理產品按下終止鍵,其實是很有必要的。”徐昱琛分析道。
因此《辦法》規定,對年度累計原保險保費收入連續三年超過500萬元的保險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險產品,如過往三年再保后綜合賠付率的平均值低于50%,保險公司應及時將費率調整至合理水平,并按相關要求重新報送審批或備案。此前《意見稿》提出,對于連續三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綜合賠付率均低于30%的短期意外險產品,保險公司應及時停售。
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表示,規模要求由200萬提高到500萬是為了有效地運用有限的監管力量真正管住那些業務規模較大,對普通消費者利益有更大影響的意外險業務;將綜合賠付率由30%上調為50%意味著對于這類與消費者關系密切的意外險定價不允許虛高定價,控制不合理利潤,使意外險價格合理回歸,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
傭金畸高?降!
與低賠付相伴而生的是高手續費問題。《辦法》劍指手續費畸高亂象,劃定費率“天花板”。
《辦法》明確,各保單年度的預定附加費用率由保險公司自主設定,但平均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規定的上限。以個人業務為例,短期意外險平均附加費用率上限不得超過35%,長期意外險中,期交產品不得超過35%,躉交產品不得超過18%。
此外,還規定保險公司將意外險產品報送備案的,提交的申請材料除保險條款、保險費率表、精算報告外,還應另外提供傭金費用支付相關材料,說明該產品預計向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的年度傭金費用率上限,傭金費用率上限應根據產品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確定。其中,傭金費用應據實列支,不得通過信息技術支持和服務類費用、賬外激勵費用等方式變相突破傭金費用率上限。
《辦法》要求各保險公司報備傭金費用率上限,對實際支付傭金費用率超出報備傭金費用率的公司,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引導保險公司合理支付傭金費用,降低產品價格,更好地讓利于消費者。徐昱琛表示:“這主要是與有些渠道意外險的傭金費用極高有關。有些保險產品的傭金費用率為80%、90%,想要解決就要求保險公司保費傭金費率上限不能超過相應‘線’,從而讓保險公司無法報備。”
同時他認為,對消費者來說,傭金降低,費用也將減少,那么相應的賠付率就會升高,賠付率升高,消費者就可以買到價格更便宜更實惠的保險產品。
九大負面清單來了!
意外險在各類消費場景中捆綁搭售的問題備受詬病。《辦法》制定了銷售行為負面清單。綜合意外險市場存在的不規范問題,列明九類禁止性行為,包括捆綁銷售、強制搭售等,以及費率浮動超出產品審批或備案材料中的費率區間,或明顯偏離被保險人風險水平等明令禁止的一一在列。
“負面清單所列舉的禁止性行為都是過去意外險市場上長期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現象。此次在《辦法》中詳盡列舉并禁止相關行為就是為了強化對相關不合規行為的禁止和處罰,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雖然《辦法》中沒有違反負面清單禁止性規定的處罰措施,但是《保險法》和保險監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章中都有相關罰則的規定。”李文中如是表示。
李文中認為,《辦法》清晰地將捆綁銷售、強制銷售列入負面清單有利于讓意外險銷售機構和人員能夠清晰地知道哪些行為是不被允許的,存在這樣的行為是要受到處罰的,引導他們遵循監管要求,規范自身的市場行為。
信息披露“無死角”
對負面清單中的行為強化監管問責的同時,《辦法》還強化了信息披露力度。
其中,對年度保費收入超過500萬元的意外險產品,要求保險公司按產品披露保費收入、賠款金額、綜合賠付率等相關信息。按照先個險后團險、先試點后全面的原則分階段披露,分步推進意外險經營數據、合作機構、賠付率以及典型案例等相關信息披露,逐步擴展險種范圍,細化數據維度。2023年首先披露個人意外險經營情況,以及按產品披露航空意外險、借款人意外險、旅行意外險、交通工具意外險等試點險種經營數據;2024年按產品披露所有年度保費收入超過500萬元的個人意外險產品的經營數據以及團體意外險的經營情況。
在銀保監會下發的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年度經營數據登記表中可以看出,針對公司直銷等銷售渠道,保單件數、原保險保費收入都成為統計的對象。
在李文中看來,強化信息披露將會促使保險公司合理為意外險產品定價,抑制意外險產品過高定價現象,同時也會抑制傭金畸高的現象。
李文中還表示,要求保險公司按產品披露保費收入、賠款金額、綜合賠付率等相關信息能夠讓消費者更清晰地知道相關意外險業務經營實際情況,較準確評價保險公司定價的合理性,規范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近年來,銀保監會實施了一系列改革舉措,包括啟動意外險經驗發生率表編制、組織開展意外險市場清理整頓、推進意外險標準化建設、建立反保險欺詐機制等。同時聚焦意外險清理整頓發現的突出問題,銀保監會此次出臺適用產壽險公司、全面規范意外險業務發展的監管辦法,旨在從根源上整治意外險市場亂象。銀保監會表示,中長期看,《辦法》有助于進一步完善意外險費率市場化形成機制,規范意外險市場秩序,促進意外險市場長期健康發展。(記者 陳婷婷 實習記者 胡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