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些智能寫作助手被用于洗稿領域。那些偽原創的文章可在內容創作平臺賺取平臺補貼和閱讀收益,有的甚至借助高度流量曝光率接入廣告,賺取高額的廣告費用。專家指出,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對作品定義進行了科學設定,引入了視聽作品概念、實行懲罰性賠償等,無論線上還是線下,都將更有利于優化作品創作、傳播、管理和保護的環境。
輸入一段文字,三秒實現重組改寫;輸入相關的主題詞,系統立即就能生成一篇初稿,用戶還可以添加框架或進行段落修改……這些智能的編輯平臺、寫作軟件等,日益成為提高寫作者內容生產效率的助手。
然而,一些智能寫作助手也被用于洗稿領域,成為快速創作網絡爆款文章的工具,對網絡文字創作生態構成了不良影響。
人工智能“進化”為洗稿工具
專門從事洗稿寫手培訓的小磊,向記者推銷其洗稿課程,內容包括寫作方法、文章源和發布渠道等各流程,資源打包售價399元,包含課程則售價為1299元。他告訴記者,“人工洗稿需要自學掌握寫作要領,熟練上手之后就是一本萬利。”
如今,人工智能系統被引入內容創作,成為洗稿團隊的一大“利器”。蘇先生既是一名從業13年的互聯網產品開發者,又在自媒體平臺向公眾普及互聯網產品與開發知識。他以“我把張三打了”為例向記者解釋說,原始的偽原創工具會把“打”替換成工具庫里的相似詞組,從而變成“我把張三揍了”。AI洗稿的結果就是不預置同義詞,而是通過系統學習大量文章后,替換成更加通順智能的結果,例如“張三被我欺負了一頓”。
記者還在網絡上查詢到諸多教學視頻、軟件廣告等,它們引導用戶使用自媒體編輯器進行洗稿。例如,某視頻網站就有使用黑云自媒體編輯進行AI洗稿的演示,視頻簡介中提及:“采用全球頂級的AI智能寫作技術,可以迅速高效地將文章進行二遍仿寫。雖然語句上會有少量錯誤,但閱讀起來完全沒有問題。”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干事張洪波指出,對他人稿件的整合、利用,傳統媒體之間早已有之,只是由于以前互聯網、新媒體技術不那么發達,這種行為沒有迅速成為社會熱點。“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有12種,但所有構成合理使用的適用條件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同時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
借助AI洗稿提高權重和排名
蘇先生告訴記者,AI文字創作其實存在一定的技術難度,現在許多軟件都是付費使用。記者所查詢到的“智能創作”“秘塔寫作貓”等智能創作平臺,根據字數及享有的智能服務等級不同,均有不同的收費,部分智能軟件還需要付費購買。
從事自然語言處理產品研發的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實現語義通順難度隨著文本長度遞增而遞增,現在的確能實現給定主題簡介生成大段相關且通順的文章,同樣也是隨著文本長度遞增而難度遞增。“但是現階段的這種技術是非常先進的,需要足夠的技術人員來進行適應與改進,存在一定的技術門檻。”
2020年11月11日,新修訂的著作權法正式發布,并將于今年6月1日起實施。新修訂的條文中,將“作品數字化”認定為屬于復制行為,同時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含義以及法定賠償的限額、銷毀侵權復制品及制造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方面均進行了修改完善。
法律規定對著作權的保護越來越嚴格,AI系統和智能工具為何反而成為偽原創的幫兇?蘇先生認為,基礎的人工智能對文本意思進行了破壞性替換,相對原始的人工洗稿不那么通順,不適合真人閱讀,卻適合給“爬蟲”或者機器來閱讀。“這樣做的目的就是讓搜索引擎‘爬蟲’認為你的網站定期大量更新內容,并且內部判定的原創指數會更高,會給予一定的權重提升。”
蘇先生認為,網站借助高位的權重和排名,就能更容易被用戶看到。“如果不做任何刪改處理,一個網站大量地復制粘貼,被實踐證明會降低權重,‘爬蟲’甚至不會收錄”。一旦有了曝光度,這些偽原創的文章就可以在內容創作平臺賺取平臺補貼和閱讀收益,有的甚至借助高度流量曝光率接入廣告,賺取高額的廣告費用。
AI洗稿傷害創作生態
AI產品的研發初衷,是為了提高人們工作效率,但使用往往難以得到約束和監管。而未被及時監管的AI洗稿,以其快速化、批量化的特點,對內容創作生態構成不良影響。
蘇先生認為,AI軟件本身是創作者的有效助手,用于洗稿則不僅損害了優質內容創作者的著作權,還打擊了他們的創作熱情,平臺最終也會流失優質作者和優質內容。“另外,讀者被動看了大量非原創者的作品,得不到第一手的內容,也就失去了獲取原創信息的可能性。”
張洪波認為,獨家采訪付出了很多智力勞動和人力物力成本,除了版權問題,提前獲得原創媒體的許可,協商支付一定的“資料費”“授權費”,是對原創媒體智力勞動最起碼的尊重,這也是起碼的倫理道德和法律意識。他認為,某些新媒體、自媒體,不但沒有新聞采編資質,還長期對原創媒體進行“洗稿”“攢稿”“扒稿”,不僅涉及最起碼的新聞倫理道德問題,也會造成新的社會不公平。
張洪波認為,著作權法修訂后,從作品定義的科學設定、視聽作品概念的引入、實行懲罰性賠償等新設計來看,無論線上還是線下,都將更有利于優化作品創作、傳播、管理和保護的環境。“后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還會進行修改完善,希望著作權法的一些新規定能夠細化,讓各類侵權行為得到有效規制。”(劉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