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4月2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閩銀保監罰決字〔2021〕17號顯示,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稱“廣發銀行福州分行”)員工行為管理、處置不當、同業銀行結算賬戶內控管理不到位。中國銀保監會福建監管局依法對廣發銀行福州分行處以150萬元罰款;對賴添華予以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六年的行政處罰;對陶強予以警告;對林宜健予以警告。
中國銀保監會福建監管局作出上述行政處罰的依據為《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辦法》第二十一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參與民間融資活動的通知》(銀監辦發〔2012〕160號)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票據業務監管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發〔2016〕126號)第二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
據閩銀監復〔2013〕356號顯示,2013年9月29日,在福建銀監局關于廣發銀行福州分行開業的批復中,賴添華廣發銀行福州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獲核準,林宜健廣發銀行福州分行副行長的任職資格獲核準。
據閩銀監復〔2014〕81號顯示,2014年4月9日,陶強廣發銀行福州分行副行長的任職資格獲核準。
相關法規: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控制的評價制度,對內部控制的制度建設、執行情況定期進行回顧和檢討,并根據國家法律規定、銀行組織結構、經營狀況、市場環境的變化進行修訂和完善。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明確劃分相關部門之間、崗位之間、上下級機構之間的職責,建立職責分離、橫向與縱向相互監督制約的機制。
涉及資產、負債、財務和人員等重要事項變動均不得由一個人獨自決定。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各分支機構和業務部門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管理能力、地區經濟環境和業務發展需要,建立相應的授權體系,實行統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權。授權應適當、明確,并采取書面形式。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業務記錄,建立完整的會計、統計和業務檔案,妥善保管,確保原始記錄、合同契約和各種報表資料的真實、完整。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辦法》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強化員工職業規范約束,將員工行為管理與操作風險管理有機結合。主要工作至少應當包括:(一)建立并完善員工管理制度,將員工入職前背景考察、職業操守、八小時內外行為規范等要素納入案防管理范疇;(二)加大對員工參與民間借貸、非法集資、充當資金掮客、洗錢、涉黃、涉賭、涉毒、經商辦企業、過度消費及負債、頻繁請假等異常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票據業務監管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發〔2016〕126號)第二條第(三)項:銀行應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業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通知》(銀發[2014]178號)要求。開戶銀行必須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向存款銀行一級法人進行核實。嚴格規范異地同業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管理,加強預留印鑒管理,不得出租、出借賬戶,嚴禁將本銀行同業賬戶委托他人代為管理。開戶銀行和存款銀行應按月對賬,對賬發現同業賬戶屬于虛假開立或者資金流水異常的,應立即排查原因,對存在可疑情形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監管部門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