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商業銀行獨立開展互聯網貸款風險管理,對于中小銀行和助貸機構影響較大。目前,不少中小銀行互聯網貸款的核心風控,事實上仍依賴科技合作方。
“單筆貸款中合作方出資比例不得低于30%,與單一合作方發放的本行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25%,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全部貸款余額的50%,地方法人銀行不得跨注冊地轄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
在《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印發半年之后,銀保監會辦公廳近日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對互聯網貸款劃定多條紅線。
多位行業專家和業內人士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通知》劍指高杠桿互聯網“聯合貸”,大幅度收緊了互聯網貸款政策要求,是對《辦法》的進一步細化和修正。主要目的在于落實中央關于規范金融科技和平臺經濟發展的一系列要求,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風險,避免監管套利。
劃定“紅線”
具體來看,《通知》在出資比例、集中度、限額三個方面明確定量指標:
出資比例方面,要求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單筆貸款中合作方的出資比例不得低于30%。
集中度指標方面,要求商業銀行與單一合作方發放的本行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一級資本凈額的25%。
限額指標方面,要求商業銀行與全部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全部貸款余額的50%。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有利于各類機構間優勢互補、提高效率。但在實踐中,個別銀行存在信貸風險管理薄弱、與合作方權責利不對等等情況和問題,損害了互聯網貸款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根基。
為營造公平展業、良性競爭的市場秩序,引導商業銀行按照風險共擔、互利共贏的原則,審慎開展與各類機構的合作,《通知》在《辦法》基礎上細化了出資比例區間管理要求,提出了量化標準。據介紹,這一標準是根據當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經充分調研測算確定的,同時也考慮到與《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避免監管套利。
對于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集中度管理要求,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上述規定既能夠促進商業銀行進一步實現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適度分散,避免過度依賴單一合作機構的集中度風險,同時為互聯網貸款業務健康發展充分預留了空間。
此外,《通知》明確,商業銀行應強化風險控制主體責任,獨立開展互聯網貸款風險管理,并自主完成對貸款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具有重要影響的風控環節,嚴禁將貸前、貸中、貸后管理的關鍵環節外包。
劍指聯合貸
“此次《通知》發布是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行為的進一步規范,總體監管方向與《辦法》一致,但在要求上更加明確和嚴格。《通知》將外國銀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的互聯網貸款業務也納入統一監管,避免了監管套利。”零壹研究院院長于百程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
于百程指出,要求商業銀行獨立開展互聯網貸款風險管理,對于中小銀行和助貸機構影響較大。目前,不少中小銀行互聯網貸款的核心風控,事實上仍依賴科技合作方。助貸機構后續將要根據《辦法》要求,在合規要求下,更加針對性和精細化地為銀行提供對借款用戶進行區域分層、建立獨立風控能力等服務。
中關村互聯網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員、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董希淼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對聯合貸款出資比例實行限制,主要是為了約束中小銀行借助聯合貸款業務過快擴張。明確聯合貸款集中度指標,主要是為了分散聯合貸款風險,避免中小銀行‘將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過度依賴單一的外部合作對象。此外,提出限額指標,主要是為了從總量上把控互聯網貸款風險,避免互聯網貸款無序增長,這一點影響不大。”
新規對聯合貸款的集中度和限額給出指標,在東吳證券銀行業首席分析師馬祥云看來,這意味著商業銀行不能過于集中與某家互聯網平臺開展聯合貸款。“一方面,互聯網巨頭與每家銀行合作聯合貸的額度都受到該銀行資本規模限制;另一方面,這也將倒逼中小銀行不能僅從某一家大平臺集中獲取資產,必須與更多平臺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聯合貸,助貸模式會成為重要選項,會有更多助貸平臺參與到更多銀行的業務中”。
多位消費金融高管及美股上市助貸機構高管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新規對螞蟻、微眾這類較多采用聯合貸款模式的互聯網巨頭,“影響還是挺大的”,出資比例的限制會大幅壓降互聯網巨頭的聯合貸款業務規模,“要保證現有規模,那資金壓力肯定是有的”,“對側重線上聯合放貸業務的消金公司和依靠聯合貸業務的網絡小貸公司也會有一些影響”。
“我們的聯合貸業務占比很小,影響不大。很多機構就算聯合貸沒法達到監管標準,也有足夠的過渡時間。”某美股上市助貸機構高管對《國際金融報》記者稱,以后助貸機構在助貸這塊業務上會更純粹地往合作商或者說服務商的角色靠攏。
不得跨區域
對互聯網“聯合貸”作出嚴控之外,《通知》還嚴令“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的,不得跨注冊地轄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立足本地市場、服務本地客戶是地方性銀行經營發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監管部門一以貫之的監管導向。但近年來,個別地方性銀行利用互聯網技術拓展業務區域,嚴重偏離定位,盲目無序擴張,帶來較大風險隱患。
針對這一問題,監管部門始終高度重視,在各個領域均加強了對地方性銀行跨區經營的規范整改工作。在人民銀行不久前公開征求意見的《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中,也明確作出區域性商業銀行不得跨區域展業的規定。同時,《辦法》第62條也專門提出,監管機構可對跨注冊地轄區業務提出審慎性監管要求。
按照上述精神和工作部署,《通知》進一步明確嚴控互聯網貸款跨地域經營,強調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的,應當服務于當地客戶,不得跨注冊地轄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同時,《通知》也充分考慮部分機構的實際情況,對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監管機構其他規定條件的機構,豁免適用上述規定。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研究員婁飛鵬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指出,《通知》強調地方法人銀行不得跨區域經營,這延續了建立多層次銀行機構體系的思路,推動地方法人銀行服務當地客戶。隨著《辦法》《通知》的逐步落實,地方法人銀行將更好地回歸服務區域經濟發展的定位,消費金融領域的各種亂象也會得到較好的遏制,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合作方的風險管理責任也會逐步壓實。
“在去年的《辦法》中是要求地方法人銀行審慎開展跨地域經營,此次《通知》要求不得開展,進一步嚴控。此條對于開展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的地方法人銀行業務影響會比較大,之后相關業務將會回歸服務本地的定位,聚焦在轄區內開展。”于百程稱。
董希淼表示,要求地方法人銀行不得跨注冊地轄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對已經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的中小銀行將帶來較大沖擊。但簡單按照線下貸款的屬地化方式去管理互聯網貸款,或有“畫地為牢”等問題。“在當前人員流動較大的社會背景下,如何界定跨地域經營,按照用戶的工作地、戶籍地還是按照社保繳納地或其他標準來界定,在實踐中也需要進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