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津證監措施〔2020〕27號、28號、29號)顯示,經查,天津瑞普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瑞普生物”,300119.SZ)存在下列違規行為:
公司營銷中心以員工個人名義開設賬戶收取客戶款項,對其中“風險保證金”款項未納入公司賬戶存儲及賬務核算。公司2019年、2020年未納入賬戶存儲與賬務核算的客戶“風險保證金”分別為3093.76萬元和1245.55萬元,影響了公司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中期報告資產與負債項目數據的準確性,同時影響了公司2019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準確性。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瑞普生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瑞普生物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內部控制,保證信息披露質量。
瑞普生物前述違規事項發生期間,李守軍任瑞普生物董事長、總經理,且在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中期報告作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進行聲明并簽字。李守軍未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公司前述違規事項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李守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李守軍應加強法律法規學習,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瑞普生物前述違規事項發生期間,徐雷任瑞普生物營銷中心負責人,2019年12月25日任公司副總經理,2020年4月23日任公司董事。徐雷未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公司前述違規事項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徐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徐雷應加強法律法規學習,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瑞普生物掛網顯示,瑞普生物成立于1998年。旗下擁有瑞普(天津)生物藥業有限公司、瑞普(保定)生物藥業有限公司、天津瑞普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高科分公司、湖北龍翔藥業有限公司、湖南中岸生物藥業有限公司、內蒙古瑞普大地動物藥業有限公司6個GMP生產基地,擁有原料藥生產線、粉劑/散劑/預混劑、口服液生產線、消毒劑生產線、注射劑生產線、顆粒劑生產線、片劑生產線、滅活疫苗生產線、活疫苗生產線等60條大型生產線.
李守軍2008年5月12日至今擔任瑞普生物董事長、總經理及公司董事。李守軍持有瑞普生物41.40%股份,為第一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徐雷自2000年入職至今,歷任瑞普天津技術員、大區經理,公司大客戶營銷總監、湖南中岸總經理、公司營銷中心總經理、監事等職務,擔任瑞普生物營銷相關業務負責人十年以上。2019年12月25日至今擔任副總經理,2020年4月23日至今擔任公司董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天津瑞普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天津瑞普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下列違規行為:
公司營銷中心以員工個人名義開設賬戶收取客戶款項,對其中“風險保證金”款項未納入公司賬戶存儲及賬務核算。公司2019年、2020年未納入賬戶存儲與賬務核算的客戶“風險保證金”分別為3,093.76萬元和1,245.55萬元,影響了公司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中期報告資產與負債項目數據的準確性,同時影響了公司2019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準確性。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內部控制,保證信息披露質量。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天津證監局
2020年12月24日
關于對李守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李守軍:
經查,天津瑞普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普生物或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公司營銷中心以員工個人名義開設賬戶收取客戶款項,對其中“風險保證金”款項未納入公司賬戶存儲及賬務核算。公司2019年、2020年未納入賬戶存儲與賬務核算的客戶“風險保證金”分別為3,093.76萬元和1,245.55萬元,影響了公司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中期報告資產與負債項目數據的準確性,同時影響了公司2019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準確性。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前述違規事項發生期間,你任瑞普生物董事長、總經理,且在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中期報告作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進行聲明并簽字。你未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公司前述違規事項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加強法律法規學習,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天津證監局
2020年12月24日
關于對徐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徐雷:
經查,天津瑞普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普生物或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公司營銷中心以員工個人名義開設賬戶收取客戶款項,對其中“風險保證金”款項未納入公司賬戶存儲及賬務核算。公司2019年、2020年未納入賬戶存儲與賬務核算的客戶“風險保證金”分別為3,093.76萬元和1,245.55萬元,影響了公司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中期報告資產與負債項目數據的準確性,同時影響了公司2019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準確性。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前述違規事項發生期間,你任瑞普生物營銷中心負責人,2019年12月25日任公司副總經理,2020年4月23日任公司董事。你未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公司前述違規事項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加強法律法規學習,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天津證監局
2020年12月24日
關鍵詞: 瑞普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