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近日發布關于對上海祥眾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上海祥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年6月,上海祥眾將所持有的9500萬股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銀證券,601696.SH)的股權在股權鎖定期內質押,質押的股權占公司所持證券公司的股權比例為92.6%。
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證監會第156號令,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決定對上海祥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上海祥眾第一大股東為上海大眾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32.14%;第二大股東為上海國磬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持股比例為26.78%。此外,據中銀證券官網顯示,上海祥眾為中銀證券第八大股東。
《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證監會第156號令)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股東在股權鎖定期內不得質押所持證券公司股權。股權鎖定期滿后,證券公司股東質押所持證券公司的股權比例不得超過所持該證券公司股權比例的50%。
股東質押所持證券公司股權的,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和證券公司的利益,不得惡意規避股權鎖定期要求,不得約定由質權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決權等股東權利,也不得變相轉移證券公司股權的控制權。
《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證監會第156號令)第三十八條:證券公司及其股東、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或其他相關主體違反本規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相應處理措施或罰則的,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定期報告等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并可以視情節對相關主體處以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全文:
關于對上海祥眾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上海祥眾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2020年6月,你企業將所持有的9500萬股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在股權鎖定期內質押,質押的股權占你公司所持證券公司的股權比例為92.6%。
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證監會第156號令,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企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企業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0年12月14日
關鍵詞: 上海祥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