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交所公布了關于對汪南東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經查明,廣東領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領益智造”,002600.SZ)原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汪南東存在未履行股份限售承諾、未按規定披露減持計劃兩宗違規行為。
一、未履行股份限售承諾。2017年7月26日,汪南東作為領益智造原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配偶何麗嬋、兒子汪彥在《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中承諾:“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自本次交易發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即2018年2月13日)36個月內不轉讓本人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汪南東于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8月17日累計被動減持領益智造股份合計1.39億股,金額合計14.77億元。汪南東未履行前述股份限售承諾,且未采取積極措施,導致其持有的領益智造股份在限售期內被轉讓。
二、未按規定披露減持計劃。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11日,汪南東作為領益智造持股5%以上的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領益智造股份5282.25萬股,占領益智造總股本的比例為0.77%,涉及金額5.67億元,未能按照《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深交所指出,汪南東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3條、第3.1.8條、第11.11.1條,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4條,深交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6.6.1條及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和深交所《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決定對汪南東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據領益智造2018年年報顯示,公司自2011年7月15日上市之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為汪南東。2018年2月13日,公司控股股東變更為領勝投資(深圳)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為曾芳勤。汪南東自2018年3月4日至2018年8月20日任領益智造董事、副董事長,隨后因個人原因離任。
截至2020年9月30日,汪南東為領益智造第二大股東,持有2.60億股,持股比例3.70%,全部為凍結狀態。
相關規定: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及相關方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二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存在下列涉及承諾事項之一且情節嚴重的,本所對該當事人予以公開譴責: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簽署聲明及承諾書,經本所多次提醒后仍未簽署;
(二)前述的聲明事項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三)違反其作出的公開承諾,數額較大。
相關當事人存在涉及承諾的違規行為,未達到公開譴責標準的,本所可以視情形對其予以通報批評。
《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三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違反承諾,或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本所業務規則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本所綜合考慮其違規金額、比例,以及造成的市場影響等,對相關當事人予以公開譴責或者通報批評。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汪南東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汪南東,廣東領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經查明,汪南東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履行股份限售承諾
2017年7月26日,汪南東作為廣東領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領益智造”)原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配偶何麗嬋、兒子汪彥在《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中承諾:“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自本次交易發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即2018年2月13日)36個月內不轉讓本人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汪南東于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8月17日累計被動減持領益智造股份合計138,732,957股,金額合計1,477,130,054元。汪南東未履行前述股份限售承諾,且未采取積極措施,導致其持有的領益智造股份在限售期內被轉讓。
二、未按規定披露減持計劃
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11日,汪南東作為領益智造持股5%以上的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領益智造股份52,822,498股,占領益智造總股本的比例為0.77%,涉及金額566,561,272.16元,未能按照《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汪南東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3條、第3.1.8條、第11.11.1條,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4條,本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6.6.1條及本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和本所《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決定對汪南東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汪南東如對本所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紀律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申請應當統一由領益智造通過本所上市公司業務專區提交,或者通過郵寄或者現場遞交方式提交給本所指定聯系人(劉女士,電話:0755-88668240)。
對于汪南東的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1日
關鍵詞: 領益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