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公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
具體來看,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當事人為張曉婷,職務則為中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宏人壽江蘇分公司”)原總經理。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發日期為11月23日。
為何中宏人壽江蘇分公司原總經理會被處罰?進一步來看,該案涉及中宏人壽江蘇分公司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費率。
經查,中宏人壽江蘇分公司未按照經報備的費率計算保費,首年承保費率按照投保申請日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減1歲對應的費率進行計算。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間,中宏人壽江蘇分公司通過上述保單生效日追溯至投保申請日之前的方式承保保單1186件,涉及1097位客戶、10個產品,涉及保費共計11,657,620元,追溯后公司少收保費共計504,051元。
而依據中宏人壽公司崗位職責說明,分公司總經理負責管理、協調所轄范圍內工作,在確保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要求基礎上,識別、評估、監控和報告相關風險。原中宏人壽江蘇分公司總經理張曉婷知曉上述違法行為,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管理責任,是對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費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和《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對張曉婷給予警告,并處8萬元罰款。
實際上,11月23日,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已對中宏人壽江蘇分公司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費率下發并公布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述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費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和《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對中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處40萬元罰款。
資料顯示,中宏人壽成立于1996年11月,是國內首家中外合資人壽保險公司,由加拿大宏利旗下的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和中化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合資組建。目前,已在上海、北京、廣東、浙江、江蘇、四川、山東、福建、重慶、遼寧、天津、湖北、河北和湖南等地的50多個城市布局。據償付能力報告統計顯示,2020年前三季度,中宏人壽實現凈利潤7.75億元。(記者 郭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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