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綿陽銀保監分局近日下發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綿銀保監罰決字〔2020〕1號、2號)顯示,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險綿陽中支”)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撤銷分支機構,向波時任永安財險綿陽中支總經理對這一違法違規行為負直接責任。
綿陽銀保監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對永安財險綿陽中支罰款人民幣3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向波警告并罰款人民幣1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關鍵詞: 永安財險綿陽中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