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安徽省蕪湖市生態環境局了解到,因利用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水污染物,安徽鑫科銅業有限公司被處以1090000元罰款。
蕪湖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蕪環罰字〔2020〕34號指出,蕪湖市生態環境局今年8月29日對安徽鑫科銅業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和執法監測,發現該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污水排放口(編號:W7012)廢水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總銅現場取樣監測數據:19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8978-1996)中三級標準(2.0mg/L)8.5倍;總鋅18.8mg/L現場取樣監測數據,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三級標準(5.0mg/L)2.76倍;
2、利用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蕪湖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蕪湖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蕪湖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報告(蕪環測[執字(200816)號)、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規定,蕪湖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公司第一條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陸拾肆萬元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決定對其第二條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肆拾伍萬元整(¥450000.00)。累計處罰款人民幣壹佰零玖萬元整(¥1090000.00)。
記者注意到,安徽鑫科銅業控股股東為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9月28日正式成立。2000年11月22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總市值27.96億元。(記者里豫 鄧玉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