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關于對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查,證監會發現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祖名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存在未履行主動告知義務,未及時披露公司及其董事長蔡祖明涉嫌行賄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2015年修訂)第七條的規定,并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3號)第五十五條所述行為。依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祖名股份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現要求祖名股份有關負責人于2020年10月12日15時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到證監會接受監管談話。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祖名股份于1994年創立,是集研發、生產、銷售于一體的全國大型豆制品生產企業,目前擁有安吉祖名豆制食品有限公司、揚州祖名豆制食品有限公司和上海祖名豆制品有限公司三家全資子公司。2020年8月13日,公司首發獲證監會通過。祖名股份擬于深交所中小板上市,擬公開發行新股不超過3120萬股,且發行數量占發行后總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此次發行的保薦機構為第一創業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創投行”),保薦代表人為付林、梁詠梅。祖名股份擬募集資金4.27億元,分別用于年產8萬噸生鮮豆制品生產線技改項目、豆制品研發與檢測中心提升項目。
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關于祖名豆制品董事長蔡祖明涉嫌行賄的行為,記者查閱裁判文書網發現了這么一份判決書。該判決書顯示:原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區)農業局黨組書記、局長汪銀海,曾任杭州市濱江區浦沿街道黨工委書記、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區)發展改革和經濟局黨組書記。2015年至2018年,利用職務便利,為祖名豆制品在獲取有關補助資金、申報國家級農業龍頭企業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三次收受該企業法定代表人蔡某所送香煙提貨券,共計價值10.8萬元。
此外,祖名豆制品在招股書中披露,“公司先后榮獲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全國農產品加工示范企業、浙江省農業龍頭企業和浙江省科技農業龍頭企業稱號,同時是豆制品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的參與起草單位之一。”而招股書也披露了祖名豆制品近三年收到的多項政府補助。
相關規定: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2015年修訂)第七條: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發行人報送申請文件后,在中國證監會核準前,發生應予披露事項的,應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情況,并及時修改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發生應予披露事項的,應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情況,并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后相應修改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必要時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準。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3號)第五十五條: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絕答復中國證監會審核中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存在未履行主動告知義務,未及時披露發行人及其董事長蔡祖明涉嫌行賄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2015年修訂)第七條的規定,并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3號)第五十五條所述行為。依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現要求你公司有關負責人于2020年10月12日15時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到我會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9月28日
關鍵詞: 祖名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