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造假嚴重挑戰信息披露制度的嚴肅性,嚴重毀壞市場誠信基礎,嚴重破壞市場信心,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是證券市場‘毒瘤’,必須堅決從嚴從重打擊。”4月24日,證監會通過四個“嚴重”的表述,再次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發出了明確的監管信號。
筆者認為,證監會此次的表態與以往相比最大不同之處就是,在新證券法實施的全新法治環境下,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這個“毒瘤”將首次面對新證券法的“利劍”,在這把“利劍”下,“毒瘤”將會被更快、更準、更完整的切除掉。
證監會表示,將繼續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重拳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欺詐等惡性違法行為,用足用好新證券法,集中執法資源,強化執法力度,從嚴從重從快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違法責任,加大證券違法違規成本,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堅決凈化市場環境。
新證券法下,上市公司不要再心存僥幸,一旦造假,將面臨的是傾家蕩產的懲罰、投資者的巨額索賠,甚至會被直接踢出市場。
“猛藥才能去疴”。治理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必須對癥下藥。
A股市場此前對財務造假缺少嚴懲的法治供給,例如,原證券法對上市公司發布虛假信息的,頂格處罰也只有60萬元,相關責任人的最高罰款僅為30萬元,這樣的處罰措施很難對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起到足夠的震懾作用。
因此,新證券法大幅提高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尤其是加大了對財務造假的懲處力度,對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以60萬元罰款,提高至1000萬元;對于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虛假陳述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虛假陳述的,規定最高可處以1000萬元罰款。包括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中介機構都將承擔連帶責任,處罰幅度也由原來最高可處以業務收入五倍的罰款,提高到十倍。罰不是目的只是手段,重要的是讓上市公司形成對法律的畏懼感,形成制度的震懾力。
新證券法下,上市公司造假不僅面臨著行政和刑事的處罰,還將面臨著投資者的巨額索賠。
新證券法探索了適合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這意味著一旦代表人起訴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被坐實,賠償范圍默認覆蓋所有被侵權的投資者,投資者的巨額索賠也將對上市公司起到震懾作用。
從成熟市場來看,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是被證明了的有效方式。以美國為例,美國每年大約有200家上市公司遭遇證券集團訴訟,而從賠償金額來看,美國安然和世通兩案單個案件賠償額度都超過70億美元。證券集團訴訟制度對于美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促進作用。
此外,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還有可能被強制“退貨”,根據滬深交易所發布的《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上市公司在申請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作出有罪生效裁判,其股票應當終止上市。
由此來看,在新證券法的“利劍”下,上市公司不要有造假的念頭和舉措,否則將會付出慘痛的代價。(安寧)
關鍵詞: 證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