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一邊是“用人荒”,一邊是“閑得慌”,不少企業試水“互借員工”模式
一場疫情,讓許多餐飲企業暫停營業,而商超、外賣行業人手緊張。自2月3日,盒馬鮮生聯合云海肴、西貝等餐飲品牌達成“共享員工”的合作后,陸續有酒店、影院、百貨、汽車租賃企業等加入。專家認為,特殊時期,這種靈活用工方式能實現多贏,而其中的用工風險也值得關注。
新冠肺炎疫情打亂了很多行業的陣腳。很多餐飲企業遭遇寒冬,門庭冷落客流稀少;新零售企業的線上訂單卻呈爆發式增長,人手出現短缺。在市場的推動下,零售企業與傳統行業聯合打造出“共享員工”模式。
作為靈活用工的新模式,工資怎么發、社保怎么繳、發生工傷了怎么辦,“共享員工”模式的諸多潛在用工風險引發關注。
有法律人士認為,特殊時期,建議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嘗試靈活用工新模式,盤活人力資源;只有多方共同承擔責任、共同分攤損失、共同想辦法才能共克時艱,企業和員工才能更好地“活”下去。
零售業“借用”餐企員工
2月10日,盒馬鮮生的銷售人員李宇“兼職”做起了配送員。“最近訂單太多了,忙不過來,我們干銷售的都要出來跑單了。”他說,在訂單需求量快速增加的情況下,所在門店希望接納包括餐飲行業在內的尚未復工的員工,以小時工的方式結算工資。
此前,盒馬鮮生已經發布公告表示,云海肴部分員工將經面試、培訓、體檢并確認勞務合同后,分別入駐盒馬各地門店,參與打包、分揀、上架、餐飲等工作。
餐飲行業與零售行業跨界合作之外,很多行業也在試水“共享用工”,在全民抗疫期間努力促進企業復工。據不完全統計,已有包括阿里、京東、蘇寧、聯想等在內的企業發起了與傳統企業共享員工的計劃。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勞動法教研室主任宋艷慧接受《工人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作為員工,如果擁有多項技能,能對接不同企業的用工需求;不同企業又存在淡旺季的差別,有用工時間差,在經濟發展、科技進步的條件下,“作為一種靈活用工方式,共享員工的出現是市場自然選擇的結果”。
業內人士認為,“共享員工”模式不僅能解決一些尚未復工企業的員工待崗問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其他企業人員不足的問題。
盒馬全國經營管理總經理胡秋根表示,疫情期間訂單大漲,有了餐飲企業員工的支援,盒馬員工也能得到休整。
胡秋根認為,與餐飲企業的合作是臨時的過渡措施,并不能被定義為一種新的雇傭關系,“我們現在沒有想這么多員工的去留問題,希望把更多精力放在如何保護好員工,服務好顧客上,與合作方一起共抗疫情。”
共贏之下也要防范風險
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姚均昌律師在接受《工人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共享員工”模式可以緩解餐飲行業用工成本的壓力,解決零售企業用工荒難題,同時也能幫助暫時失去崗位的員工重新找到飯碗、獲得收入,是“三贏”的做法。
同時,“共享員工”模式可能存在的用工風險也引發了關注。
在姚均昌看來,這種風險包括勞動關系的認定風險、工傷賠償的風險、社會保險繳納的問題、違紀員工處理的問題以及疫情結束后員工流失的風險等。
其中,認定勞動關系影響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
“如果餐飲企業與零售企業就員工借用或租用簽訂了《借調協議》等用人協議,那么,餐飲企業與勞動者之間仍是勞動關系,勞動者與零售企業之間是勞務關系。”姚均昌指出。
據了解,盒馬鮮生要求“共享員工”年齡在18歲以上,持有健康證且在14天內沒有發熱等癥狀,并與餐飲企業員工簽訂勞務合同。胡秋根介紹稱,一些情況復雜、要求更高的崗位暫時不會安排臨時員工上崗,盒馬負責與合作企業結算工資,再由合作企業給員工發放工資。
業內人士認為,在勞務關系下,“共享員工”模式屬于跨行業借調用工的模式,即社保仍由原單位繳納、工資由借用單位承擔并由原單位負責發放。在休息休假方面也應當遵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在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利的同時,應支付加班費。
“在疫情之下,‘共享員工’模式增加了法律主體,肯定會增加法律風險,但還是利大于弊的。”宋艷慧指出,如果借出方、借入方與“共享員工”都很規范,不會成為很特殊的問題。
目前,勞動合同法已經就“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等靈活用工形式作出相應法律規定;同時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也對靈活用工的社保繳納、工傷認定、工傷賠償等作出了規定。
共同承擔才能共克時艱
“我們老師都是算課時費的,沒上課就只有底薪,工資降了很多。”在北京一家早教培訓機構工作的李萌對記者說。在她看來,雖然培訓機構普遍遭遇“寒冬”,但在現有形勢下,“工資夠活著就行”。
李萌樂觀地說:“公司以線上視頻的形式組織了多次培訓,趁此間隙苦練內功,希望上班后業務能力直線飛躍。我們的線上直播課也有望很快上線。”
“企業越做越好,才能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飯碗及權益,才能多方共贏。”宋艷慧指出,在新冠肺炎疫情之下,只有多方共同承擔責任、共同分攤損失、共同想辦法才能共克時艱。
法律界人士認為,在特殊時期,建議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謹慎大膽地嘗試靈活用工的新模式,合理調動人力資源,讓企業和員工都可以更好地“活”下去。
姚均昌則建議,就靈活用工模式而言,借入企業應該嚴格按照國家及當地政府要求,為員工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裝備如口罩等,還應與借出企業就員工的借調期限、工資標準和支付時間、人身傷害賠償責任承擔等方面作出具體約定。
“同時,借出企業要簽訂完善的借調協議、及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并支付工資,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員工應更注重安全防護,借調期間應當要求簽訂三方協議或勞務協議,保留好工作記錄和證據。”姚均昌說。
宋艷慧還指出,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單獨繳納,發生工傷事故后有給付義務,因此會盡力避免工傷事故的發生。“因此在工傷保險方面,建議借出企業與借入企業進行協商,強化雙方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