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曠日持久的貸款詐騙案審理終于塵埃落定。
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廣西貴港市人覃某慶因貸款詐騙罪最終獲刑12年,這場從2013年就已經被法院判決,經過當事人數次上訴,幾次改判的案件,在日前再度畫上一個句號。
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2010年至2011年,覃某慶欠外債數百萬被人告上法庭,并于2012年10月被法院執行了大部分財產。
覃某慶在此情況下,聯系到了廖某,廖某表示可以介紹覃某慶到柳州銀行貸款。
2013年1月,經廖某介紹,覃某慶與柳州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中心微貸客戶經理曾某對接,商討貸款事宜,曾某要求覃某慶提供房產證、個人銀行賬戶流水單等貸款資料。
2013年3月13日,覃某慶以采購飼料為由,由兩人提供擔保,使用偽造的房產證、個人銀行賬戶對賬單等虛假資產證明,向柳州銀行申請貸款200萬元。
曾某稱,在覃某慶來銀行簽訂合同時,其和同事按程序檢查了提供的房產證原件等資料,并沒有發現問題。
在覃某慶申請貸款當天,柳州銀行與覃某慶簽訂合同后,馬上發放200萬元貸款,然后通過覃某慶提供的受托支付材料將200萬元轉至覃某的農行賬號上。
200萬元到賬之后,覃某慶借給廖某80萬元,另外由于廖某幫忙聯系貸款,支付給廖某好處費8.4萬元,剩余款項用于歸還欠款和發放公司員工工資等相關事宜。
2013年4月13日,覃某慶第一期貸款到達還款日,曾某多次催收未果之后,開始核實覃某慶及擔保人資產,結果發現覃某慶申請貸款時所提供的房產證、銀行賬戶對賬單均是虛假的。
上述事實,足以認定覃某慶犯貸款詐騙罪。2013年5月,覃某慶被公安機關抓捕歸案。因犯貸款詐騙罪,覃某慶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10萬元;由于覃某慶還犯抽逃出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最終被執行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30萬元。
之后覃某慶多次上訴,從2013年第一次被判刑一直到2019年,法院對覃某慶的判決多次更改,直到最近才又有了一次終審判決。
2019年10月,由于覃某慶的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度對覃某慶一案進行審理,并最終認定,覃某慶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10萬元。
關鍵詞: 詐騙柳州銀行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