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商家為了盡快投入運營,經常剛裝修完就開張,這些公共場所的空氣質量誰來監管,誰來保護消費者的健康?最近,市民王先生反映鄭州一家新開業的商場剛裝修完就開業,空氣質量非常差。他想通過媒體呼吁商家在營業的同時,能真正重視員工以及消費者的健康權益。
12月4號上午,記者剛進入該商場,就聞到一股裝修的味道,且商場內部看起來不是特別地透亮。商場內的顧客并不是很多,在隨機采訪中,有兩位帶著口罩的市民表示,第一次來逛,發現氣味有點大,就戴上了口罩。記者現場看到,一樓一家商戶正在進行封閉裝修,商場內能清晰聽到刺耳的電鋸聲;負一樓的一家商戶門前,有一工作人員騎在“人字梯”上正在對房屋吊頂進行整修;另外,兩部電梯因故障也在整修當中。商場的前臺人員告訴記者,他們是從11月8號開始營業的,距今近一個月,并沒有感覺到氣味難聞。她認為,商場在開業前是有空氣質量檢測的,也是符合相關標準的。也許每個人對空氣的敏感度不同,會有個別人認為商場氣味難聞。
開業前有沒有做空氣質量的相關檢測呢?該商場負責安全運營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商場開業前曾委托第三方空氣質量檢測機構做過相關檢測,且出具有檢測報告,但報告在商場的開發商手里,不在他這里。另外,他們每天也會用儀器對每層做一個甲醛濃度檢測,確保達標后才會對外營業。
多數市民不知空氣異味危害
記者在市內的繁華商業街隨機走訪了10余位市民,人們大多對于“公共場所衛生”缺乏一種全面的了解,只有個別市民表示,在報紙上看到過相關的報道。
“給商鋪裝修,所用材料都是用比較便宜的,裝修完好看就行。”一名長年承攬商業裝修的張先生透露,商場、飯店、歌廳等場所的裝修,因為建材的用量大,所以省錢是首要考慮。裝修用料因材質是否環保而差價很大。
由于租金壓力大,很多商場為了盡快投入運營,經常剛裝修完就開張,甚至一邊裝修一邊營業。此外,出于成本考慮,建材的用量大,商場通常裝修所用材料相對低廉,價格高的環保材質很少采用,也就造成了商場裝修后甲醛普遍嚴重超標。
嚴重者可使呼吸系統患病
裝修行業人士稱,公共場所多是進行大面積裝修,大量使用人造板材、涂料、粘合劑、家具漆等裝修材料,這些材料都是甲醛和苯等空氣污染物的來源。而且,這些場所多使用空調,室內通風狀況較差,非常容易造成甲醛、苯、甲苯、二甲苯等有害物質超標。因此,這些公共場所裝修后室內空氣污染程度要比家庭更為嚴重。
公共場所進行大面積裝修后,如果不通風或不進行專門的治理,空氣中污染氣體殘留超標,消費者會明顯地感到氣味刺鼻、辣眼睛等。呼吸科醫生表示,如果污染嚴重,長時間在其中停留的工作人員,也可能出現皮膚過敏、頭痛,記憶力免疫力下降等不良反應。這些成分一旦超過國家標準限定,輕者引起呼吸不暢、胸悶、頭疼、咳嗽、皮膚過敏等癥狀,重者可使人體呼吸、心肺、血液等系統患病。
檢驗不強制 質量如何保證
空氣質量是否符合相關標準?金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廟李市場監督管理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該購物商場已取得營業執照,可以從事經營活動,空氣質量是否達標不在營業執照審核范圍之內。
鄭州市金水區生態環境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只對企業和工廠等環境污染進行監督和管理。
金水區城市綜合執法局相關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了解后表示,商場噪音污染,室外施工場地揚塵污染等方面屬于他們執法檢查的范圍,對于商場內部空氣質量是否符合相關標準,沒有執法權。
有律師認為,目前的勞動防護只涉及工礦企業,至于商貿企業、企事業單位職工因為辦公場所內的空氣衛生質量帶來的身體傷害,則不在監督視野。而且上法庭解決公共場所的環境質量問題,對消費者來說非常麻煩,不僅要自己花錢請專業機構取證,而且再檢測可能已不是當初的數據,不到迫不得已,消費者是不愿輕易上法庭的。所以,讓消費者有地方投訴,通過行政立法讓投訴化繁為簡,解決投訴的同時,也能讓行業管理歸位。
加強日常監管,發揮協會作用
可以想象的是,由于利益的驅使,要讓商家主動將新裝修的店鋪空置幾個月或者請專業機構進行空氣檢測,并不太現實。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相關部門加強行業規范和監督。一方面從裝飾材料的生產領域和流通領域抓起,通過加強日常巡查和重點抽查,強化建材、裝飾材料的質量控制,另外一方面對問題生產企業要加大整治力度,從源頭上切斷污染源。
此外,還可以充分發揮各相關行業協會,比如家具行業協會、家裝行業協會、建材行業協會的作用,行業協會主動加強對會員單位的培訓指導,引導行業自律,自覺履行企業社會責任,誠信經營,規范經營,切實提高行業的整體質量狀況。
就商家而言,商場超市中各項空氣衛生質量指標是否合格,將會對消費者的身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作為商家,不能只顧經濟效益忽視消費者的健康。如果一味追求經濟效益,經營場所室內空氣質量不好,也會影響消費者的購物感受,減少在商場超市逗留的時間,對于商家來講,并不是件好事。長遠而言,對自己的生意和身體都沒好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80號《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1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第三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