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新社報道,教育部11月22日發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則》)。《規則》提出,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根據學生違規違紀情形,可采取點名批評、適當增加運動要求、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方式當場進行教育懲戒。《規則》還強調,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
醞釀已久、一再“跳票”的教育懲戒規則,終于要正式出爐了。而就在前不久,廣東等地已率先明確允許老師“罰跑罰站”。相較于地方版本的“辦法”,教育部最新發布的“規則”不僅法律位階更高,其自身內容體系的邏輯性、層次性和科學性,也要完善得多。可以期待的是,隨著這一規定的生效,教師的“懲戒權”將有望由虛而實。有法可依、照章施罰,這勢必會大大降低教師的行為風險,也必會提高學校之于學生的權威性和引導力。
過往但凡提及教師懲戒權,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就是,到底該以怎樣的方式“懲戒”?在某些案例中,罰跑、罰站、罰抄作業,都會被解讀為是“體罰和變相體罰”,這幾乎使得教師們在工作中無所適從、束手束腳。在此背景下,《規則》直指關鍵,不繞圈子不套路,直接將“懲戒手段”一一列舉出來,這無疑是最值得肯定的。當然,其同樣需要解決的是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某些抽象權利條款相兼容的問題。
《規則》中所列出的“懲戒手段”品種多樣、輕重遞進、層級分明,想必總有一款能治住熊孩子們。從“當場教育懲戒”到“較重懲戒”“嚴重懲戒”,《規則》所制定的某些懲戒方法,在一定意義上,可說是超越“現有尺度”的。 比如說,“要求家長到校陪讀”“改變教育環境或者限期轉學”“安排專門的教育場所,由專業人員進行輔導、矯治”……這些力度略大的辦法,其實是以往學校所很少用、不敢用的。
毋庸諱言,當公眾每每呼吁“教育懲戒”,實則是指向了“教育懲戒”的手段創新、威懾加碼。倘若《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僅僅只是對已有的、通行的“罰跑罰站”“面壁反省”等加以采納和追認,必然是難以令人滿意的。所幸,《規則》并沒有滿足成為一部保守的、四平八穩的“軟法”“空法”,而是表現出了極大的擔當和進取心,可說是用足、用盡了部門立法權限,既是力挺教師職權的法規,也是維護學生權益的法規。以“標準動作”取代“自選動作”,對教師和學生都是一種保護。
教育懲戒,需要“貨真價實”,也需要“明碼實價”。何時罰?怎么罰?罰多重?事先說清楚,彼此心知肚明,這避免了“不敢罰”也杜絕了“胡亂罰”。以《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為起點,以扭轉行為預期為推動力,失衡的師生關系有望逐步修復,而學校之于學生的傳統維權也將得以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