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張某將二室一廳的毛坯房出租給某酒店作為職工宿舍,并簽訂了書面房屋租賃合同期限為三年,約定該酒店為張某裝修房屋,用來抵扣一年租金,未約定居住人數,一年后每月租金2500元,押金2000元,違約金20000元。
讓張某沒有想到的是,合同簽訂后,酒店把該房改造成膠囊房,入住人員多達二十多人,人數過多造成消防隱患,且職工下班較晚,晚上噪音過大影響居民正常休息。附近居民反復投訴,引起社區、街道、消防、轄區派出所等部門高度重視。經過反復勸導和教育,張某和酒店方同意終止租賃關系,但雙方就房屋租賃合同違約問題產生分歧。
2019年4月初,張師傅來到社區反映情況和咨詢,并希望社區及律師能夠出面調解糾紛。
社區律師與社區溝通后,通知張師傅、酒店負責人、物業經理,轄區民警,多方在社區坐下來協商雙方解除租賃合同問題。張師傅認為酒店提前解約屬于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酒店方認為解約不是本意,是各部門強制騰退的結果,并沒有違約,房東應退還押金。
聽取雙方陳述后,律師先跟房東張師傅談話,告知他酒店投資幾萬為房屋進行裝修現在只住了一年,酒店方本意并不想騰退,酒店愿意減少居住人數繼續承租,但是考慮到社區安全和和諧環境,酒店愿意騰退。而且租賃合同中約定如遇不可抗力或政策變更等情況,雙方可以解除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張師傅聽完后,也表示理解,但要求押金不退還酒店,作為賠償。
隨后律師又找到酒店負責人,告知其違反的相關法律條款,現在房東張師傅只要求押金作為違約損失已給予了很大的讓步。
雙方聽取多方意見后,自愿達成調解協議,雙方解除租賃合同,酒店將押金2000元作為對房東張師傅的違約賠償。
法律分析
湖北揚子律師事務所律師郭珊珊介紹,雖然酒店是被多個部門強制騰退,但主要原因在于酒店違反《武漢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八)款規定:“禁止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或者將住房原設計的房間分隔后出租,危害房屋安全;”
酒店方把房屋改造成膠囊房,給小區帶來了安全隱患,酒店方違法在先,屬于違約方,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