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寶網上賣假貨的店主,為了打擊同行業競爭者,惡意投訴淘寶網上其他賣正品的商家。24日,杭州互聯網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一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王某和江某在淘寶開設有網店,主要經營運動服飾、運動鞋類等運動產品。商標系某公司持有,王某賣的是該品牌的海外直郵正品,而江某賣的則是假貨。2016年12月,王某經營的淘寶店鋪遭到江某投訴,淘寶公司根據投訴,刪除了涉案商品的商品鏈接。
2017年1月,王某向阿里巴巴知識產權保護平臺提出申訴,經平臺審核,申訴成立,恢復了涉案鏈接。隨后,涉案淘寶店鋪又受到江某發起的反申訴。這回,江某還偽造了商標權利憑證和相關印章。
阿里巴巴知識保護平臺根據反申訴認為王某申訴不成立,判定王某經營的涉案淘寶店鋪售假,按照售假進行處罰,刪除涉案商品鏈接,并對涉案淘寶店鋪進行了降權處罰(指商品搜索排名靠后),直至開庭之日,該處罰尚未撤銷。
由于降權處罰不可逆,所以王某的店鋪生意遭遇“滑鐵盧”:2017年3月,店鋪營業額還有800多萬元,而到了次月,直接下跌到了400多萬元。因此,王某要求被告江某賠償因商品鏈接被刪除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800萬元及合理費用3萬元。
經審理查明,江某為被控投訴的主體,被訴投訴行為不具有正當性,王某和江某為直接競爭關系,已經導致王某及其經營的淘寶網店遭受了實際損失,故江某的惡意投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認定被告江某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原告王某經濟損失210萬元(包括原告王某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并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據該案承辦法官葉勝男介紹,本案系《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后,杭州互聯網法院首例因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故而承擔賠償責任的判決案件。
“目前電子商務與實體經濟已經深度融合,給我們的生產和生活方式都帶來了深刻影響,應當采取積極有效措施,支持、鼓勵、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充分發揮電子商務的新動力、新動能。”葉勝男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