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女子吳某無力償還銀行貸款,與銀行工作人員暗中勾結,偽造公司印章,以公司名義騙取銀行貸款2.65億元。日前,柳州市檢察機關對該案相關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2010年12月23日,唐某及被告人吳某與廣西匯輪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匯輪公司”)法人趙某、原股東黃某簽訂《公司收購暨股權轉協議》。之后,唐某提供抵押物,以吳某、潘某控制下的柳州市勤航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勤航公司”)的名義向桂林銀行貸款,然后通過勤航公司多次轉款至匯輪公司。2010年12月23日,唐某在工商部門變更登記成為匯輪公司的股東,趙某仍然持股51%,為法定代表人。
2011年12月14日,匯輪公司與桂林銀行簽訂《額度授信合同》,桂林銀行授信給匯輪公司項目貸款1億元、銀行承兌匯票1.65億元,同日,桂林銀行與趙某、唐某簽訂了《保證合同》,與唐某、吳某、潘某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與桂林佳信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佳信置業”)法定代表人陳某簽訂了《抵押合同》,就匯輪公司貸款1.99億元(2.65億元減去6600萬元的保證金)提供抵押擔保。
事后,吳某假冒匯輪公司股東的名義,指使勤航公司的員工偽造匯輪公司公章,在桂林銀行西城支行開設匯輪公司對公賬戶,并在相關銀行承兌協議、貸款支付憑證、出票申請書、轉賬支票、銀行承兌匯票上蓋印。同時,指使員工向桂林銀行提交偽造的匯輪公司與唐某控制的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稱“市政集團公司”)的《建設施工合同》及《柳州市國土資源局的報告》等虛假的貸款證明材料,向桂林銀行申請發放2.65億元貸款。
2012年1月,桂林銀行西城支行將1億元流動資金貸款發放后,先轉進匯輪公司在西城支行開設的賬戶,隨后轉入市政集團公司在桂林銀行的賬戶。之后由吳某轉入其與潘某實際控制的多家公司,為其所用。
吳某等人與時任桂林銀行臨桂支行行長劉某聯系之后,指派勤航公司員工分三次從桂林銀行西城支行開取承況匯票,每次額度均為1.65億元。
經查,吳某將2.65億元轉至其控制的公司后,其中,大約1.4億元用于歸還銀行貸款,約5700萬元用于繳納上述公司的貸款保證金。剩余用于還歸還其個人民間貸款及支付貸款利息和保證金。
檢察機關查明,劉某利用工作便利,在吳某使用匯輪公司貸款及變更銀行預留印鑒時提供方便,安排時任業務科科長的廖某、時任業務經理的屈某經辦匯輪公司貸款一事。兩人明知吳某不是匯輪公司的工商登記法人和股東,提交的《建筑施工合同》內容是虛構的情況下,仍違法發放貸款。期間,劉某明知吳某第三次開1.65億元承部匯票時私自變更銀行預留印鑒是違反規定的,仍然同意發放貸款。
2013年6月,因1.65億元的銀行貸款未能按時歸還,桂林銀行因此墊付0.99億元。同年,桂林銀行將上述兩筆債務轉讓給廣西貴港的兩家公司。
2015年6月19日,桂林銀行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匯輪公司金融貸款糾紛一事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后,桂林銀行負責處置貸款風險的兩名工作人員秦某和廖某隱瞞已將匯輪公司股權轉讓及已經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至使匯輪公司敗訴,背負2.39億元債務。
目前,該案已偵辦完結,多名涉案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控制,柳州市檢察院已就此案向柳州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承兌匯票,應該以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廖某應該以違法發放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秦某和廖某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應當以虛假訴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