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一起關于安徽臨泉農商行遭遇599萬元騙貸案二審裁定結果出爐。
該案中,被告人詹玲麗先后以12人及其本人名義,采取虛構貸款用途、提供部分虛假貸款資料的方式,向安徽臨泉農商行貸款13筆,騙取貸款金額共計599萬元。詹玲麗犯騙取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并退賠臨泉農商行165.265564萬元。臨泉農商行兩名信貸員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其中一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另一人免予刑事處罰。二審維持原判。
以12人身份騙貸 一年多時間騙貸599萬
被告人詹玲麗1971年9月27日出生,安徽省臨泉縣人,初中文化,經商。
2009年2月至2010年5月期間,詹玲麗先后以王建東、韋新華、韋某、常某、劉某1等12人及其本人名義,采取虛構貸款用途、提供部分虛假貸款資料的方式,向安徽臨泉農商行營業部、北關支行、張營支行等處貸款13筆,騙取貸款金額共計599萬元,用于歸還借款、處理交通事故、購房等。
貸款到期后,詹玲麗償還部分錢款并分別做換據貸款。立案前到期未歸還貸款本金464.33萬元,目前尚未歸還貸款本金為165.265564萬元。
案發后,詹玲麗因涉嫌犯騙取貸款罪于2014年11月29日被臨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經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當日由臨泉縣公安局執行逮捕,2015年2月18日被該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25日被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2016年1月20日經被臨泉縣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2017年1月20日被臨泉縣人民法院決定監視居住。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6)皖1221刑初1號刑事判決,被告人詹玲麗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鑒于詹玲麗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審自愿認罪,償還部分貸款本金,具有悔罪表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判決詹玲麗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責令詹玲麗退賠安徽臨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165.265564萬元。
銀行信貸員貸前調查不到位 犯違法發放貸款罪
該案另外兩名被告人均為臨泉農商行的信貸員。北關支行信貸員李獻俠,負責韋某、常某、劉某2、劉某1、劉某3、詹玲麗名義下六筆貸款的調查工作,未按照規定履行貸前調查職責,出具同意發放貸款報告,違法發放貸款六筆共229萬元,立案前未收回貸款本金194萬元。
張營支行信貸員趙存星,負責王建東、韋新華、謝平名義下三筆貸款的調查工作,未按照規定履行貸前調查職責,出具同意發放貸款報告,違法發放貸款三筆共200萬元,立案前未收回貸款本金198萬元。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趙存星、李獻俠身為信用社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鑒于李獻俠到案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積極挽回臨泉農商行部分經濟損失,具有悔罪表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趙存星到案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積極挽回臨泉農商行經濟損失,且未給被害單位造成實質經濟損失,犯罪情節輕微。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法院判決被告人李獻俠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趙存星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李獻俠上訴提出原判認定她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改判無罪或發回重審。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書面意見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李獻俠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李獻俠作為北關信用社信貸員,在經辦韋某、常某、劉某2、劉某1、劉某3和詹玲麗貸款過程中,明知詹玲麗借他人之名、虛構貸款用途、偽造擔保抵押物的相關材料貸款,不予核實,不履行應盡職責,積極幫助詹玲麗辦理貸款,并出具不實的貸款基本情況登記表、貸款調查報告、貸后跟蹤檢查表、貸后檢查報告等貸款材料,致使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貸款條件的貸款予以發放。多項證據足以認定李獻俠的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