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520萬元價格購買一輛“全新”勞斯萊斯,卻在車輛出現故障時被維修方告知該車里程數已被人為調整。認為汽車銷售公司存在欺詐行為,車主賈女士將某汽車銷售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返還購車款,并進行三倍賠償。昨天下午,該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進行二審。
2014年1月26日,賈女士與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了《汽車銷售合同》,約定賈女士以520萬元的價格從該公司購買一輛勞斯萊斯古斯特EWB型汽車。2015年4月,車輛發生故障,賈女士遂將車輛送往維修中心,卻被意外告知,該車公里數被人為調整過,按規定廠家將不再承擔保修責任。
認為銷售公司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同年7月賈女士將該公司訴至法院,主張退款并要求車款三倍賠償。對此,銷售公司解釋稱所售車輛質量合格、不存在欺詐,并反訴至法院要求賈女士支付欠付的車款269萬余元及墊付的保費13萬余元、車輛購置稅38萬余元等。
一審朝陽法院判決認為,賈女士一方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車輛存在上述問題及錦麟盛泰公司存在欺詐行為,故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認為賈女士已支付購車款520萬元,故駁回錦麟盛泰公司全部反訴請求。
一審判決后,賈女士不服,故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撤銷《汽車銷售合同》,除購車外賠償自己1300萬余元。昨天下午,該案二審在三中院開庭。
三中院通過前期調查了解到,涉案車輛為一家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進口至廣州,并于2013年6月運送至北京。進口時,公司有意將該車作為自用活動用車,并于2013年7月繳納了車輛購置稅,但在申請期間因為偶然機會銷售給了其他公司。寶馬公司稱,該車輛銷售時,已有4938公里的里程數,并為此優惠了12萬美元。此后,涉事車輛又由該公司售予涉事汽車銷售公司。
賈女士一方表示,銷售公司所售的涉案車輛本為二手車,有一定的里程數,卻未告知自己,而是將涉案車輛當作新車售賣。且據維修時4S店介紹,涉案車輛的里程表已被調整,零部件有損毀現象。因此,銷售公司的行為存在欺詐。
庭審現場,汽車銷售公司表示,賈女士系在了解車輛全部信息的情況下決定購買,包括涉案車輛已有一定的里程數。該車前任賣家還出具了交車單,證明自己將車輛賣給涉事銷售公司時,雙方明確知道是有一定里程數的。
但賈女士方則認為,該交車單是惡意協商的結果,兩公司在一審時均向法庭表示涉案車輛為新車,沒說過有里程數,并主張前任賣家就此事承擔連帶責任。
該案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