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綠皮車”吸二手煙,女大學生告鐵路局;公共場所“無煙訴訟第一案”一審宣判
“二手煙”涉案列車被判取消吸煙區
車廂連接處設有煙灰缸。原告供圖
昨日下午,北京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鐵路局在相關列車上拆除煙具,取消吸煙區。法院供圖
2017年6月,因在普通旅客列車上遭遇二手煙,大學生李華(化名)將哈爾濱鐵路局(2017年11月更名為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下文仍用原稱)告上法庭,索賠購票款102.5元,同時要求取消有關站臺及該趟列車內的吸煙區、拆除煙具,禁止在上述區域吸煙,并賠償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元等。
昨日下午,北京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鐵路局在相關列車上拆除煙具,取消吸煙區。
投訴火車“二手煙”無果后大學生起訴
2017年6月9日,剛考入大學的李華從北京乘坐哈爾濱鐵路局運營的K1301次列車到天津旅游,但一上車就聞到車廂內濃濃的煙味。
李華發現,雖然乘客是在車廂連接處的吸煙區吸煙,但煙味彌漫到整個車廂,列車上不但無人勸阻,且列車工作人員也有吸煙行為。
李華認為,列車上安全須知里寫明“禁止在列車各部位吸煙”,但車上卻又設有吸煙區并放置煙具(煙灰盒、煙灰缸),這并不合理。于是向國家鐵路局運輸監督管理司反映上述問題。
上述部門答復稱,國家鐵路局沒有衛生監督管理相關職責,已將情況反映給中國鐵路總公司有關部門,希望李華直接向國家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或中國鐵路總公司衛生主管部門反映。
李華也曾向北京市和天津市衛計委投訴,得到“不屬于受理范圍”、“不屬于監管范圍不予受理”的答復,并建議她向鐵路部門反映情況。
投訴無果,李華以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為由,將哈爾濱鐵路局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購票款102.5元、律師代理費3000元;精神損害賠償1元;取消K1301次列車內的吸煙區,拆除煙具;禁止在K1301次列車內吸煙;賠禮道歉。
法院判決取消涉案列車吸煙區
這起引發廣泛關注的公共場所“無煙訴訟第一案”,于2017年12月在北京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
李華一方認為,列車禁煙是大勢所趨,即便是在車廂連接處吸煙,二手煙也會對非煙民乘客造成影響。而鐵路方面則表示,在高鐵動車等行程較短的列車上,已實現全程禁煙。在普速列車、長途慢車等“綠皮車”車廂連接處設吸煙區不違反法律規定,也是對煙民乘客“人性化”的管理措施。
昨日下午,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由于要準備考試,李華沒有到達法庭,其兩名代理律師出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哈爾濱鐵路局在列車設立吸煙區等行為,違反承運人義務,需承擔相關責任。對于李華提出的在k1301次列車取消吸煙區、拆除煙具的訴求,法院予以支持。
取消吸煙區、拆除煙具從而實現全車禁煙,有利于公共環境和公民健康的保護。此外,被告已通過張貼安全須知等方式推行一些控煙措施,希望能采取更有力的措施,讓公眾能在更優質的環境中出行。
最終,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判決,哈爾濱鐵路局在判決生效30天內取消k1301次列車的吸煙區標識及煙具,考慮到拆除的具體經濟成本和可能對車廂本身設施造成損害,允許采取變通措施,如采取對煙具遮擋、封堵、張貼封條等方式。駁回李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于判決結果,哈爾濱鐵路局方面的代理律師表示,鐵路局目前已加大禁煙宣傳力度,比如在車上通過廣播提醒不要吸煙,下一步將再增加巡查力度。
■ 對話
當事女大學生:遇到類似事情還會制止
宣判結束后,新京報記者聯系到起訴哈爾濱鐵路局的女大學生李華。她表示,抽煙散發的煙霧有害健康是常識,列車內設吸煙區惡化乘車環境、降低了服務質量,侵害乘客身心健康,“以后遇到這樣的事,還會制止”。
“高鐵禁煙,普通火車為什么不可以?”
新京報:遇到這個事情時你剛高考完,當時在火車上有沒有跟吸煙者交涉?
李華:沒有,當時在車廂連接處吸煙的人很多,而且一撥兒接著一撥兒地換人。
新京報:怎么想到要起訴鐵路局?
李華:很多人在公共場合吸煙,對這種事不以為然了。高鐵已經禁止吸煙,普通火車為什么不可以呢?都是在一個封閉的環境中,二手煙對人也有危害。
本來只是想向相關部門投訴,希望引起重視和改變,但是事與愿違,國家鐵路局、北京市衛計委和天津市衛計委答復稱沒有管轄權,鐵路總公司沒有答復,沒獲得任何結果,因此不得不提起訴訟。
新京報:發起這場訴訟的意圖是什么?
李華:因為需要經常乘坐普通客運列車,除學生外,乘坐者不乏孕婦和兒童。但車上不僅沒有禁止吸煙,而且還設有吸煙區(飛機、高鐵、公交、地鐵等都是禁煙的),如今全社會都在重點關注和治理霧霾,希望鐵路公司和主管部門能重視火車上的煙霾、重視乘客的健康和生命,盡快禁止在客運列車上吸煙。
“這列車的乘客不必再受二手煙危害”
新京報:在起訴到宣判過程中,一直在關注這個案件嗎?
李華:剛上大學,比較忙學校的事,也沒有過多關注,都交給律師處理,他們會隨時告訴我進展。
新京報:對目前的結果滿意嗎?
李華:滿意,這個結果已經非常好了。以后這列車的乘客,不必再受二手煙或三手煙危害。
新京報:你的起訴推動鐵路部門禁煙進程,當初有沒有想到會有這樣的影響?
李華:沒想到這么大,我這個人覺得任何事都應該一就是一、二就是二,按照規定,不要不清不楚。
新京報:以后遇到類似事情會怎么處理?
李華:如果違反規定了,我還是會去制止。
■ 解讀
法律無明確規定,鐵路局為何被判擔責?
記者查詢發現,2014年1月1日起頒布實施的《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在高鐵車廂內或其他列車的禁煙區域吸煙,按照違法行為的情節和后果,對吸煙行為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處罰;對吸煙導致列車火災等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上述規定并未提出普通列車需全程全面禁煙。此前,在綠皮火車車廂連接處,設立吸煙區的做法較為常見。在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院為何認定鐵路局設吸煙區違反承運人的義務,需承擔責任?
法院表示,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承運人要確保、維護車廂的良好環境,列車設置吸煙區、擺放煙具所默許的吸煙情形發生,必然會導致車內環境質量降低。盡管列車連接處通風條件相對較好,但吸煙散發的煙霧有彌漫性,會飄散到車廂內都,滲入到車內裝飾器具,這就降低了列車整體的空氣質量,影響旅客乘車環境。
其次,鐵路局張貼在列車的安全須知明確記載“禁止在列車各部位吸煙”,表明該列車沒有指定吸煙區域,是全車(包括車廂連接處)禁煙。這意味著乘該次列車的旅客應在各部位遵守禁煙規定,鐵路局作為承運人有義務對吸煙行為予以勸阻,而鐵路局設置吸煙區、擺放煙具行為與上述安全須知內容相矛盾。
對于鐵路局提出“我國有3億吸煙者,提高服務質量應體現在對上述人群進行疏導而不是全面禁煙”的觀點,法院認為,吸煙是吸煙者的自由和權利,但這種權利不是絕對的、無邊界的。列車是相對封閉的公共空間,當權利發生沖突時,需考慮權利在法律價值體系中的位階。
本案中,旅客身體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應高于吸煙者的吸煙權益,司法裁判需通過對個體自由和權利的限制來實現社會利益的平衡。(記者 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