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首例買賣江豚案兩男子獲刑
明知江豚不能買賣依舊收購 兩人均被判處緩刑
男子鞠某通過魚販購買了4只江豚,在沒有經過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鞠某以150元的價格賣給海鮮商行老板都某。都某在出售江豚時被北京市農業局漁政執法部門查獲。因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鞠某和都某在西城法院受審,法院當庭宣判,判處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據了解,這是國內首例買賣江豚的刑事案件。
昨天上午9點半,鞠某和都某分別被帶上法庭。根據檢方指控,被告人都某、鞠某未經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批準,于2017年3月14日經價格協商,鞠某將江豚4只出售給都某,通過運輸公司從山東榮成市運送到都某經營的北京某海產品商行。被告人都某未經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批準,在其經營的海產品商行欲出售收購的4只江豚,被北京市農業局漁政執法部門查獲。
經鑒定,涉案物種為窄脊江豚東亞亞種(N.a.sunameri),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鯨目的其它鯨類,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檢方認為,被告人都某非法收購并出售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應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刑事責任;鞠某非法出售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應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刑事責任。由于都某實施非法出售的行為屬犯罪未遂,且到案后,二人認罪態度較好,有坦白情節,檢方建議判處二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建議緩刑。
對于指控,庭審中,都某、鞠某表示認罪。
鞠某稱,他是以100元的價格從魚販子手里買到4只江豚的,后來,他和都某商量好,以150元的價格轉賣給都某。都某則表示,江豚在他老家被稱為“江豬”,他干了10多年水產行業,知道江豚是不能出售的野生動物。當時鞠某說手里有4只江豚,他還是花150元買回來,但一直沒賣出去。
西城法院經審理對此案當庭宣判,法院認定,都某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鞠某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都某在實施出售過程中,屬于犯罪未遂。到案后,兩人認罪態度較好,如實供述事實且具有坦白情節。
最終法院分別判處都某、鞠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2000元。
(文/記者 李鐵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