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的工作時間長達12小時。”山東濟南某餐飲配送公司的“外賣小哥”劉名志難以忍受過度勞累,遂向公司提出辭職,并要求經濟補償遭拒。濟南市歷下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根據劉名志的申請,裁決餐飲配送公司向劉名志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245.48元。對此裁決,該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近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裁定,支持劉名志的合法訴求。
據了解,2017年初,劉名志應聘到濟南這家餐飲配送公司成為一名配送員,并于當年2月27日與公司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劉名志在工作期間的具體工時制度,由用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用工單位經批準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工作制,按工作需要安排員工加班;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類休息休假的權利。
然而,入職幾個月后,因“工作超過8小時,沒有規定休息日”,劉名志于當年7月17日辭職。離職前,劉名志月均工資為2490元,離職時公司未向其支付當月工資。事后,劉名志向公司索要經濟補償金,公司以員工自動離職、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為由,拒絕了劉名志的要求。
劉名志稱,配送公司并未按合同規定為其安排工作時間,自己每天的工作時間從上午9時到晚上12時,均超過12個小時。“有時除了配送顧客的訂餐外,我還得配送客戶購買的其他商品。只要公司有訂單,不管什么時間,我都得去配送。”
而餐飲配送公司則主張,劉名志的日常工時制度為不定時工作制,他在休息期間接單配送,是為了增加個人收入的自愿行為。但該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相關部門批準公司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有關證據。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名志雖然主動提交了辭職報告,但其辭職的理由為“工作超過8小時,沒有規定休息日”,法院應當據此進行審查。該案中,配送公司未能反駁劉名志每天工時超過8小時、每周無休息日的主張,即劉名志的辭職理由并無不當。
我國勞動法規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而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應采訪對象要求,文中人名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