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銀保監會貴州監管局針對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陽農商行")及其支行的相關違法行為,開出22份罰單。其中1張罰單直接開給貴陽農商行,罰款120萬元;5張罰單開給貴陽農商行支行,合計被罰360萬元;16張罰單開給擔責的個人。
貴銀保監罰決字〔2020〕40號顯示,馬權對貴陽農商行白云支行以貸還貸,掩蓋不良資產,貸款分類不準確行為負管理責任。馬權系貴陽農商行白云支行法定代表人。
2020年10月19日,銀保監會貴州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馬權罰款五萬元。
貴銀保監罰決字〔2020〕41號顯示,貴陽農商行批量轉讓不良債權資產包的首付款比例不符合規定;投資非標債權超規模限制;通過同業投資承接本行不良資產。
2020年10月19日,銀保監會貴州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貴陽農商行罰款一百二十萬元。
貴銀保監罰決字〔2020〕42號顯示,貴陽農商行白云支行貸前調查審查嚴重不盡職,借款人商用房按揭貸款首付款交易憑證虛假;以貸還貸,掩蓋不良資產,貸款分類不準確。
2020年10月19日,銀保監會貴州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貴陽農商行白云支行罰款六十萬元。
貴銀保監罰決字〔2020〕43號顯示,貴陽農商行花溪支行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資金回流至出票人。
2020年10月19日,銀保監會貴州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貴陽農商行花溪支行罰款五十萬元。
貴銀保監罰決字〔2020〕44號顯示,貴陽農商行南明支行貸款三查嚴重不盡職;借款人部分首付款來源于房開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用于項目建設和置換他行項目建設貸款,以貸還貸。
2020年10月19日,銀保監會貴州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貴陽農商行南明支行罰款九十萬元。
貴銀保監罰決字〔2020〕45號顯示,貴陽農商行小河支行貸前調查審查嚴重不盡職;違規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用于支付土地征收款;中長期貸款展期期限超過原期限的一半;違規向房地產企業融資。
2020年10月19日,銀保監會貴州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貴陽農商行小河支行罰款一百萬元。
貴銀保監罰決字〔2020〕46號顯示,貴陽農商行云巖支行向貿易背景不真實的借款人發放超需求貸款;貸款轉作票據業務保證金。
2020年10月19日,銀保監會貴州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貴陽農商行云巖支行罰款六十萬元。
貴銀保監罰決字〔2020〕47號顯示,湯明芳對貴陽農商行下轄支行中長期貸款展期期限超過原期限的一半的行為負管理責任。
今年2月25日,貴州銀保監局發文核準湯明芳貴陽農商行董事、行長的任職資格。
2020年10月19日,銀保監會貴州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湯明芳罰款五萬元。
貴銀保監罰決字〔2020〕48號顯示,王大鳴對貴陽農商行及其下轄支行流動資金貸款用于項目建設和置換他行項目建設貸款,以貸還貸;違規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用于支付土地征收款;投資非標債權超規模限制等行為負領導責任。
相關資料顯示,王大鳴曾任貴陽農商行董事長。
2020年10月19日,銀保監會貴州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王大鳴警告,并罰款五萬元。
貴銀保監罰決字〔2020〕49號顯示,王陵對貴陽農商行及其下轄支行流動資金貸款用于項目建設和置換他行項目建設貸款,以貸還貸;違規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用于支付土地征收款;違規向房地產企業融資;通過同業投資承接本行不良資產等行為負管理責任。
2020年10月19日,銀保監會貴州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王陵警告,并罰款十萬元。
貴銀保監罰決字〔2020〕50號顯示,余文淵對貴陽農商行通過同業投資承接本行不良資產行為負管理責任。
2020年10月19日,銀保監會貴州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余文淵罰款五萬元。
貴銀保監罰決字〔2020〕51號顯示,韓迪對貴陽農商行南明支行貸款三查嚴重不盡職行為負管理責任。
2013年12月11日,貴州銀監局發文核準韓迪貴陽農商行營業部總經理任職資格。
2020年10月19日,銀保監會貴州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韓迪罰款五萬元。
貴銀保監罰決字〔2020〕52號顯示,陳遵球對貴陽農商行批量轉讓不良債權資產包的首付款比例不符合規定、投資非標債權超規模限制等行為負管理責任。
2016年12月13日,貴州銀監局發文核準陳遵球貴陽農商行風險總監的任職資格。
2020年10月19日,銀保監會貴州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陳遵球警告,并罰款十萬元。
貴銀保監罰決字〔2020〕53號顯示,周樂文對貴陽農商行下轄支行違規向房地產企業融資行為負管理責任。
2020年10月19日,銀保監會貴州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周樂文罰款五萬元。
貴銀保監罰決字〔2020〕54號顯示,安德治對貴陽農商行及其下轄支行流動資金貸款用于項目建設和置換他行項目建設貸款,以貸還貸;違規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用于支付土地征收款;違規向房地產企業融資;投資非標債權超規模限制;通過同業投資承接本行不良資產等行為負領導責任。
2020年10月19日,銀保監會貴州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安德治警告,并罰款十五萬元。
貴銀保監罰決字〔2020〕55號顯示,楊婷婷對貴陽農村商業銀行投資非標債權超規模限制行為負承辦責任。
2020年10月19日,銀保監會貴州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楊婷婷罰款五萬元。
貴銀保監罰決字〔2020〕56號顯示,何宗霖對貴陽農商行云巖支行貸款轉作票據業務保證金行為負管理責任。何宗霖系貴陽農商行云巖支行法定代表人。
2020年10月19日,銀保監會貴州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何宗霖警告,并罰款五萬元。
貴銀保監罰決字〔2020〕57號顯示,周云榮對貴陽農商行云巖支行向貿易背景不真實的借款人發放超需求貸款行為負管理責任。
2012年5月9日,貴州銀監局核準周云榮貴陽農商行云巖支行行長的任職資格。
2020年10月19日,銀保監會貴州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周云榮罰款五萬元。
貴銀保監罰決字〔2020〕58號顯示,向興國對貴陽農商行及其下轄支行流動資金貸款用于項目建設和置換他行項目建設貸款,以貸還貸;違規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用于支付土地征收款;中長期貸款展期期限超過原期限的一半;違規向房地產企業融資等行為負授信審批責任。
2020年10月19日,銀保監會貴州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向興國警告,并罰款十五萬元。
貴銀保監罰決字〔2020〕59號顯示,陳學菊對貴陽農商行花溪支行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資金回流至出票人行為負管理責任。
2014年8月15日,貴州銀監局發文核準陳學菊貴陽農商行花溪支行行長的任職資格。
2020年10月19日,銀保監會貴州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陳學菊警告,并罰款十萬元。
貴銀保監罰決字〔2020〕61號顯示,許敏對貴陽農商行小河支行違規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用于支付土地征收款;中長期貸款展期期限超過原期限的一半;違規向房地產企業融資等行為負承辦責任。
2020年10月19日,銀保監會貴州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許敏警告,并罰款十五萬元。
貴銀保監罰決字〔2020〕62號顯示,曾春雷對貴陽農商行及其下轄支行通過同業投資承接本行不良資產;流動資金貸款用于項目建設和置換他行項目建設貸款,以貸還貸等行為負承辦責任。
2015年6月17日,貴州銀監局發文核準曾春雷貴陽農商行合規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曾春雷還系貴陽農商行南明支行的法定代表人。
2020年10月19日,銀保監會貴州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曾春雷警告,并罰款五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關鍵詞: 貴陽農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