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網站于9月15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46號)顯示,經查,東方網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網力”,300367.SZ)于2020年7月7日對《2019年半年度報告》《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中的部分收入確認以及已計提但未發生的售后維護費用及獎金進行了調整,對相關財務報表進行了會計差錯更正,《2019年半年度報告》《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財務數據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判定,公司《2019年半年度報告》披露時間為2019年8月30日,《2019年三季度報告》披露時間為2019年10月29日,時任董事長劉光、時任總經理趙永軍、《2019年半年度報告》《2019年三季度報告》主管會計負責人張新躍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應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決定對劉光、趙永軍、張新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ST網力成立于2000年9月5日,注冊資本11.96億元,于2014年1月29日在深交所掛牌,鄒洋為法定代表人、執行總裁,趙豐為董事長,當事人劉光為實控人、大股東,截至2020年6月30日,劉光持股2.28億股,持股比例19.11%。
劉光于2013年9月19日至2020年1月15日任ST網力2屆董事長;趙永軍自2016年2月23日至2020年7月27日任3屆董事;張新躍自2016年12月19至2019年7月29日任第3屆董事。
公司2019年年報顯示,劉光自2010年9月19日至2020年4月17日任公司董事;趙永軍自2015年9月24日至今任總經理,任期至2023年1月16日,碩士學歷;張新躍2015年9月24日至2019年8月13日任副總經理、財務總監,于2019年8月13日辭職。
ST網力于2020年7月6日發布的《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公告》顯示,經公司2019年度審計機構的審計確認,公司對2019年半年度、2019年三季度合并及母公司財務報表進行了會計差錯更正,其中2019年6月30日合并資產負債表中,流動資產累積影響金額減少1.90億元,非流動資產累積影響金額減少1554.69萬元,資產總計累積影響金額減少2052.74萬元。
對2019年1-6月合并利潤表中的營收累積影響金額為減少2.50億元,營業成本累積影響金額減少8698.68萬元,凈利潤和歸母凈利潤累積影響金額均減少1.46億元。
對2019年9月30日合并資產負債表中,流動資產累積影響金額減少1.24億元,非流動資產累積影響金額減少608.80萬元,資產總計累積影響金額減少1.30億元。
對2019年1-9月合并利潤表中的營收累積影響金額為減少1.93億元,營業成本累積影響金額減少4736.31萬元,凈利潤和歸母凈利潤累積影響金額均減少6366.78萬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劉光、趙永軍、張新躍)
〔2020〕146號
關于對劉光、趙永軍、張新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劉光、趙永軍、張新躍:
經查,東方網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對《2019年半年度報告》《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中的部分收入確認以及已計提但未發生的售后維護費用及獎金進行了調整,對相關財務報表進行了會計差錯更正,《2019年半年度報告》《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財務數據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2019年半年度報告》披露時間為2019年8月30日,《2019年三季度報告》披露時間為2019年10月29日,時任董事長劉光、時任總經理趙永軍、《2019年半年度報告》《2019年三季度報告》主管會計負責人張新躍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應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現對劉光、趙永軍、張新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9月11日
關鍵詞: ST網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