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國證監會北京證監局發布公告,對北京和達開元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達開元)投資總監李宏偉泄露未公開信息行為處以10萬元罰款,對李宏偉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行為處以10萬元罰款,合計處以20萬元罰款。
據悉,李宏偉在擔任和達開元投資總監期間,利用公司旗下天樞并購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天樞基金)買入長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能源)股票的投資建議、交易執行等未公開信息,于2015年12月14日,使用“李宏偉”證券賬戶同步于“天樞基金”證券賬戶買入相同股票“中天能源”1,300股,趨同交易金額30,953元,盈利1,089.81元。
2015年12月10日、12月16日,李宏偉操作朋友“傅某堯”證券賬戶稍早或稍晚于“天樞基金”證券賬戶買入相同股票“中天能源”合計270,000股,趨同交易金額5,814,489元,虧損571,554.73元。
根據《基金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進行規范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章的原則制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處罰。”
李宏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構成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和利用該信息交易股票的違法行為。
相關法規:
《私募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私募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處罰。
《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違反本法規定,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別管理或者分賬保管,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李宏偉)
當事人:李宏偉,男,1982年8月出生,住址:廣州市越秀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李宏偉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李宏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李宏偉知悉天樞并購投資基金投資交易等未公開信息
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李宏偉任北京和達開元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達開元)投資總監。
2015年10月14日,天樞并購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天樞基金)成立,由和達開元管理,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
2015年11月25日,和達開元出具《天樞并購投資基金投資策略報告》,建議重倉買入長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能源)股票。時任和達開元法定代表人杜某丞將買入“中天能源”的金額告知李宏偉,由李宏偉擇機買入。
2015年12月14日,李宏偉操作“天樞基金”證券賬戶買入“中天能源”1,850,500股,交易金額43,986,965.86元。
綜上,李宏偉知悉天樞基金有關“中天能源”的投資建議、交易執行等未公開信息。
二、李宏偉泄露未公開信息
李宏偉與傅某堯系朋友關系。2015年11月,傅某堯將“傅某堯”證券賬戶交給李宏偉。李宏偉操作“傅某堯”證券賬戶買入“中天能源”時,向傅某堯透露,和達開元決定買入“中天能源”并且李宏偉本人也想買入“中天能源”。
三、李宏偉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
李宏偉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通過“李宏偉”“傅某堯”證券賬戶,買入與“天樞基金”證券賬戶相同股票“中天能源”。“李宏偉”“傅某堯”證券賬戶趨同交易金額合計5,845,442元,虧損合計570,464.92元,具體如下:
(1)2009年4月29日,“李宏偉”證券賬戶在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廣州天河北路證券營業部開立。2015年12月14日,“李宏偉”證券賬戶同步于“天樞基金”證券賬戶買入相同股票“中天能源”1,300股,趨同交易金額30,953元,盈利1,089.81元。
(2)2014年8月4日,“傅某堯”證券賬戶在宏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廣渠路證券營業部開立。2015年12月10日、12月16日,李宏偉操作“傅某堯”證券賬戶稍早或稍晚于“天樞基金”證券賬戶買入相同股票“中天能源”合計270,000股,趨同交易金額5,814,489元,虧損571,554.73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涉案證券賬戶資料、資金流水、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數據信息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基金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進行規范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章的原則制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處罰。”
李宏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構成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和利用該信息交易股票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和《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李宏偉泄露未公開信息行為處以10萬元罰款,對李宏偉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行為處以10萬元罰款,合計處以2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北京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9月3日
關鍵詞: 和達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