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21號)顯示,廣州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廣州期貨”,870367.SZ)風險管理子公司廣期資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簡稱“廣期資本”)2019年1月15日立項的場內銅期權項目未設預警線,未按確定的止損線及時平倉,最終出現虧損。
上述行為反映廣州期貨對子公司風險管控不到位,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廣東監管局決定對廣州期貨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廣東監管局要求廣州期貨于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廣東監管局將視情況對你公司的整改情況組織檢查驗收。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廣州期貨于2017年1月掛牌新三板,注冊資本5.5億元,主辦券商為申萬宏源。經營范圍包括商品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金融期貨經紀、資產管理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廣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持股比例43.38%。廣期資本成立于2016年3月30日,注冊資本1億元。經營項目包括投資管理、股權投資、國內貿易、財務咨詢等。為廣州期貨的全資子公司。
相關規定: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并持續完善覆蓋境內外分支機構、子公司及其業務的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實現風險管理全覆蓋。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期貨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0〕121號
關于對廣州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廣州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風險管理子公司廣期資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2019年1月15日立項的場內銅期權項目未設預警線,未按確定的止損線及時平倉,最終出現虧損。上述行為反映你公司對子公司風險管控不到位,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一條的規定。
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切實加強子公司管控。
你公司應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視情況對你公司的整改情況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8月17日
關鍵詞: 廣州期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