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之名,保護未成年的你
第三章 學校保護
學校應當怎樣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
☆☆【法條鏈接】: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開除、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
學校應當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進行登記并勸返復學;勸返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
☆☆【律師講解】:
學校對未成年人實施保護的一個重要方面就體現為充分發揮其作為教育機構的功能,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保證未成年學生獲得平等的教育機會,以實現教育目的。具體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違規開除或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
(一)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
我國憲法和教育法分別規定,我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受教育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國家積極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條件和機會,通過學習來發展其個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獲得平等的生存和發展機會的基本權利。
根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學校應當從以下幾方面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
(1)對依據義務教育法應當接受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接納他們入學,不得以任何理由將他們拒之于校門之外;
(2)要根據義務教育法、教育法、教師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學生進行綜合素質的教育,包括德、智、體、美、勞以及其他多方面的教育,組織開展有益的社會實踐活動等;
(3)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確保教師教育教學質量達標;
(4)不得實施可能影響未成年學生公平獲得受教育機會的其他行為。
(二)不得違規開除或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27條明確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痹诖嘶A上,為了進一步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本法進一步規定,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旨在更加嚴格地規范學校開除未成年學生的情形。實踐中有的學校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勒令退學、勸退、以不讓參加考試或者隨意停止其在校接受教育等方式迫使其退學,這些都屬于變相開除義務教育階段未成年學生的行為,是本法所禁止的。接受義務教育是每個未成年學生的基本權利,即使是一些可能會對學校秩序產生惡劣影響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也不能開除學籍,可以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義務教育,由專門學校對其進行道德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勞動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
二、履行控輟保學職責
本條第2款為本次修訂的新增條款,明確了學校在控輟保學方面的具體職責,進一步強化了學校在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權利方面的職責,加大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權利的保護力度。
根據本款規定,學校應當持續常態化開展控輟保學工作:
(1)對學籍在本校的學生是否到校上課進行動態跟蹤管理;
(2)發現學生有輟學傾向的,及時安排家訪,積極做好說服教育工作,動員學生返校學習;
(3)嚴格學籍管理,嚴格轉學、休學、退學手續;
(4)發現未完成義務教育的學生輟學的,應當進行學生相關信息登記,并做好勸返復學工作;
(5)經多次勸返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
本期的講解就到此,下期再見!
轉自蒲江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