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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多知網
珠海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印發珠海市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其中主要對管理對象、管理原則、各職能部門管理職責、校外托管機構設立的條件和要求等內容作出規定,共31條,該辦法將從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通知指出,本辦法所稱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開辦的,受中小學生監護人委托,在非教學時間段為中小學生在學校以外提供就餐、午休、放學后托管等課后托管服務的機構。
通知稱,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開展非學歷教育培訓活動的,按照校外培訓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鼓勵依法設立的及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校外培訓機構提供校外托管服務。
通知稱,中小學校在職教師及教育教學輔助人員不得設立學生校外托管機構,不得在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兼職,且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提供生源和經營便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設立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商事登記;以非營利為目的設立校外托管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申請設立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場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托管學生人均建筑面積不得低于4平方米/人;
(二)應在場地出入口、活動區、休息區、餐飲區、食品加工操作區等安全重點區域設置監控設備,視頻監控保存期限要達30天以上,同時兼顧做好學生隱私保護。
(三)安裝有與公安聯網的一鍵報警系統。
(四)設置場所在住宅小區內的,應當取得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關材料。
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及基本安防設備,安排專人接送托管學生,定期對安防設施進行檢查,履行保障學生安全的義務。
對于托管機構的工作人員也有相應要求,規定:托管學生人數在5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一名(或以上)專職或兼職保安人員;托管學生人數在50~200人的,應配備一名年齡在45歲以下的專職專業保安人員;托管學生人數在200人以上,每增加50~200人增配一名專職專業保安人員,以此類推。
辦法規定,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與托管學生監護人簽訂托管服務委托協議,明確委托期限、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當對托管學生登記造冊,并將學生名冊及專門接送人員身份信息、聯系方式提交學生所在學校;鼓勵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為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商業保險,分散托管期間的各種風險。
規定要求,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在委托協議履行期限內停止托管服務的,應當至少提前兩周告知托管學生及其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并按照委托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要求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眼位置懸掛證照、收費標準等,接受社會監督。
辦法還要求,市、區兩級政府(管委會)建立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
各區聯席會議辦公室建立白名單制度,對符合規定的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列入白名單制度管理,并由各區聯席會議辦公室定期向社會公布。在監管過程中發現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違反上述規定,或存在其他嚴重違法行為且拒不整改的,從白名單除名,并由各區聯席會議辦公室及時公布相關信息。
辦法表示,各相關部門要嚴格依法查處無照經營、無證經營的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并及時將查處情況向社會公開,同時通報同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對于社會投訴多、安全隱患問題突出的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由各鎮(街道)牽頭,組織多部門開展聯合整治行動,依法予以查處。
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止。
完